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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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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 篇1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校车监控平台管理作如下规定:

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1.校车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校车所服务的学校(幼儿园)。校车监控,实行市级(公安、教育、交运)、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三级监控管理。学校(幼儿园)对本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市级、乡镇(街道)对学校及运输企业履职情况以及全市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2.校车运行线路及停靠站点必须严格执行校车许可审批制度,初始运行轨迹必须要经市教育、公安、交运部门以及所属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联合现场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固化输入监控平台,接受监控管理。

3.校车监控平台的所有信息仅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平台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平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私自调阅或录制平台相关信息。若确因工作需要须调阅信息,当事单位须书面向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方调阅。

4.校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监控设备交付使用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本校车车载监控设备的完整、安全,确保校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人为破坏现有车载监控设备,严禁私自改变设备的.安装位置及供电模式,严禁遮挡设备。

5.校车在非接送学生的时间段,必须严格执行校车停放制度,不可随意更改校车的使用用途。若因学校(幼儿园)临时需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必须要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所属乡镇(街道)和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市公安、教育、交运部门以及所属乡镇(街道)、学校在监控过程中发现校车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截取相关证据,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将责令其停止校车运营,直至取消其校车许可资质。

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 篇2

一、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学生入园、出园,都由家长自己接送。

二、确有需要必须租用校车的,一定要租用有资质、有承担安全风险能力的客运公司的车辆。

三、必须与用车所在单位和司机本人签订责任书。

四、幼儿园校车接送幼儿时必须有教师跟车监管和保护。

五、所有校车必须按交警核定的载乘人数搭载学生,严禁超载。

六、驾驶人员每天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作全面检查,并定期维修。做到安全出车,平稳行使,严禁超速。对屡次超速、超载的校车坚决予以取缔。

七、建立校车及司机的专项档案,加强管理。

八、教育局联合交警大队不定期对校车的载乘情况作突击检查,严厉处置超载行为,对发现校车有多次超载行为的幼儿园取消其办园资格。

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 篇3

为加强校车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管理,确保校车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有效监控校车运营实况,规范校车运营行为,确保乘车学生、幼儿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台监控工作

(一)已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的校车统一由校车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公司安排专人进行监控,监控服务公司由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代理,监控平台设监控服务公司,公司地址在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号(移动公司隆回公司与隆回县交通运输局之间),服务电话:。

(二)监控人员每天在校车运行期间,即学生上学时段(6:00-10:00)和学生放学回家时段(14:00-18:00)进行实时监控。

(三)监控人员及时处理平台报警警情,对车辆违章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电话通知违章车辆照管员及车主,责令立即改正,不及时改正的,报县校车办查处。

(四)对未上线的失联车辆和监控数据不正常的车辆,监控人员及时通知车主或校车管理单位负责人督促车属单位去安装点维修。

(五)监控人员认真填写《隆回县校车动态安全管理台账》,并于每周星期一向县校车办报送上周车辆监控情况登记表。

(六)在工作需要时,监控人员执行校车办临时安排的值班任务。

(七)动态监控数据在智能设备中应保存6个月以上。

(八)视频监控服务公司对车载设备提供日常维护和技术咨询。

(九)监控平台的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

二、安装维护工作

(一)视频监控服务公司(经纬公司)要与各车载设备安装维护点落实维护责任,做好安装与维护准备,随时响应安装与维护任务,做到24小时服务。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上门服务的,服务公司要积极提供,及时安排技术人员上门服务,必要的费用,由所受服务单位承担。

(三)车载设备安装后三年内因安装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或自然磨损问题而出现的非操作不当、非故意破坏的.自然故障,由服务公司免费维护。

(四)车载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监控服务公司,或直接与原安装维护点联系,安装维护点联系电话如下:

1.隆回县"蓝盾汽车修配厂"(隆回县汽车西站东出口对面),经理:胡明乐 电话:。

2.隆回县"车行天下"汽车修配厂(隆回大桥二桥北岸沿江大道下游300米处),经理:范建英 电话:。

3.隆回县"鸿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桃洪镇环城路西"中国石油加油站"、" 丽港汽修厂"对面),经理:谢立军 电话:。

三、校车单位职责

(一)凡作为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专用校车,必须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设备,与"校车监控服务平台"联网,接受卫星定位视频监控,否则禁止提供校车服务,违者以"黑校车"论处。

(二)爱护车载终端设备,防止设备损坏,并教育学生、幼儿爱护车载终端设备,不拨弄、推拉、碰撞、敲打设备,以免设备损坏、失效。

(三)校车运营期间,保持在线状态,不得失联失控。

(四)车主或司乘人员经常检查、密切注视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向监控平台报告并去各自的安装点维修,尽快恢复运行功能。

(五)在视频车载终端的日常使用中,驾驶员对主线及配件问题应妥善处理,如有松动,要及时加固,并报监控平台或安装维护点处理,不得擅自拖拽主线,以免端口脱落乃至设备损坏。

(六)驾乘人员要注意环境卫生,做到环境整洁,空气干燥,不使水、油等液体接触视频设备,在车辆洗刷、维修中要防止注水、注油,以免电子仪器受损、失效。

(七)服从监控平台指令,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严格依法依规运营,禁止下列违规行为:

1.故意遮挡、移动摄像头而使上传图像不清或不能反映车内全景。

2.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使用反监控手段,造成卫星定位装置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动态数据无法上传;

3.非专业维修人员私自打开GPS视频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

4.未经平台运营商允许私自拆卸GPS视频设备及设备内硬盘和SD卡、ISM卡;

5.使用手机卡接收卫星视频定位信号,人为屏蔽、干扰GPS视频接收信号,影响公司正常管理和调度;

6.未经允许擅自关闭GPS视频仪器(按压关闭按键);

7.无故乱按紧急报警按钮,造成不必要的紧张和混乱。

四、违规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将在校车安全管理年度考核中扣减所在乡镇政府、中心学校的目标管理分,并按每次200元的标准核减下拨乡镇校车办的工作经费。

(一)私自拆卸、故意破坏终端设备而影响视频监控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控、离线失联的。

(三)故意遮挡、移动摄像头影响监控效果的。

(四)超员、超速、疲劳驾驶。

(五)无校车驾驶资质者驾驶校车(驾驶人调包)的。

(七)校车驾驶人在操作中吸烟、闲聊、使用手机的。

(八)校车不按审批线路运行、跨区域接送学生、幼儿的。

(九)校车运送学生时搭载无关、闲杂人员及货物的。

(十)校车运送学生无随车照管人员、或照管员中途下车的。

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 篇4

校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华星学校《关于度校车使用和管理制》执行,现就维修保养规定如下:

一、保养

(1)各类校车由校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每辆车外部清洗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每半月定期保养一次,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3)油料油卡由财务部统一购买,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并带驾驶员一同加油,填写清耗登记并由驾驶员签字。

(4)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二、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需维修应事先向校办公室上报、检查、核准、备案后,由该校派专人与司机一

同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校办公室主任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三、保险、年检

(1)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学校派专人会同驾驶员一道办理。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学校派专人会同校车司机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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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完善校车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佛府〔〕71号)、《佛山市三水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三教发〔〕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的标准、在区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并已申领了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应全部纳入校车监控系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水区校车监控系统包括以下设备:

(一)硬件:设备总体由GPS 视频一体主机、四个1080p 高清摄像头、一个720p 高清摄像头、一个480G 固态硬盘构成,或更高配置的硬件。

(二)软件:包括电脑监控操作系统与手机APP,系统具有车辆实时查看、历史回放、各类管理报表、各类监控报警、视频实况、校车线路管理等功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无特指,均包括第三条所列设备。20xx 年1 月1 日前纳入监控平台管理的专用校车免费安装使用,此后接入安装的专用校车需要交纳设备相关费用。

第二章权属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车监控系统属于使用区财政资金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运行,使用权归属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授权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使用。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提供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及系统性能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三方服务公司接到报障信息72 小时内安排上门维修,高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报障服务电话40xx1。

第六条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车监控系统管理。主要包括:负责系统日常运营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负责授权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等对监控系统的使用,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对违规使用情况作出认定及作出奖罚决定;负责与系统建设单位的联络协调;负责校车监控中心管理和使用,统筹校车车载设备后续维护保养等。

第七条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校车车载设备管理和使用直接责任单位。镇(街)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校车车载设备、校车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辖区校车所属单位对车载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

第八条 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负责落实校车车载设备日常管理,有责任与义务保障校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为乘坐校车的学生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落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措施,保障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 区教育局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统筹系统维护与通讯保障工作;

(二)制定系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使用培训;

(三)监督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落实系统使用管理要求;

(四)负责校车监控统筹管理和全区校车运营监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利用校车监控平台监督辖区范围内校车监控系统日常使用工作,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区教育局;

(二)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校车所属单位做好系统使用管理工作;

(三)将校车所属单位使用监控系统情况纳入校车许可审批中“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工作体系之中。

第十一条 校车所属单位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专门的车载设备管理制度。

(二)建立专门的乘坐校车管理制度,明确上下车等管理要求。

(三)严禁人为破坏设备,严禁改变设备安装位置,严禁遮挡设备。

第十二条 车载设备变更安装、拆卸、新装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由校车所属单位提出申请,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加注审核意见,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之后,组织第三方公司的设备维护部门进行拆卸安装与回收。

设备变更安装、拆卸、新装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监督与违规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第三方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校车监控系统所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对帐号密码、车辆数据、图片信息、监控视频等信息的安全保护。未经区教育局的批准、授权,各镇(街)教育局、学校(幼儿园)、校车运营单位、第三方服务公司不能擅自对外发布校车监控系统所获取的任何信息。有意或无意泄露相关保密信息,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学校(幼儿园)都有对校车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产管理有序、安全,以及系统使用高效。

第十五条 车载设备人为变动处置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保质期内,设备自然损耗(非人为破坏)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进行免费维护更换。人为移动改变设备安装位置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恢复位置,并对设备进行性能监测,保证符合设备安装初始状态要求;过程中产生所有设备维护与人员工时等费用,均由造成此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人为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恢复原状,过程中产生所有设备维护与人员工时等费用,均由造成此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应对造成上述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信息、车辆车牌以及违规事实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第十六条 设备损坏处置遵守以下要求:

(一)使用与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造成该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市场价赔偿,并承担安装等费用。

(二)人为故意破坏设备或变卖设备的`,管理部门应报告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予以处置,并按照(一)款要求追缴赔偿;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幼儿园)、校车运营公司在校车运行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之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处置,限期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由所属镇(街)教育部门或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情形的处罚措施:

(一)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应当视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校车安全技术不达标,不符合取得校车许可条件,依据《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对校车所属单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运整顿、吊销校车使用许可等处罚。

人为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暂停该校车使用许可半年,直至完成整改达到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后方可恢复校车使用许可。跨区域行驶的校车有二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则由区教育局取消其跨区域行驶许可,校车所属单位不能再报审该校车跨区域行驶线路。

(二)情节严重的,除按照(一)款处理之外,还应当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追加处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区教育局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 篇6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乘车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据《滨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校车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协助校车公司做好校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2.驾驶员必须符合准驾车型,具备校车驾驶资质,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驾驶员要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4.建立随车照管员跟车制度。每辆校车每天有一名照管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照管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5.驾驶员、照管员要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

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 篇7

为了加强营运校车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使营运校车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人员

营运校车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安全牵头,汇同安全员与修理厂一道具体负责实施。营运校车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公司统一组织检查,各校车驾驶员自查。

二、公司检查

公司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季度检查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检查时由公司安全员与修理厂派人参加。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修理厂抽出技术骨干,在公司安全员与驾驶员的配合下进行检查。

三、驾驶员及跟车人员自查

驾驶员及跟车人员自查由当班驾驶员及跟车人员按驾驶员及跟车人员的工作规范,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有两人以上对班的车辆,交接班时应交接车况,交接班驾驶员应照例进行三检。检查中如需修理厂配合的,要求修理厂配合。

四、公司检查的内容

(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连接是否紧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横直拉杆球头间隙是否过大,锁紧螺帽、转向节臂、方向机垂臂连接是否牢固,开口销是否齐全有效;

5、转向节锁紧螺帽间隙是否适当,有无松旷;

6、轮胎螺栓、半轴螺栓、传动轴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

7、钢板及钢板吊耳有无折断,骑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紧固;

8、燃气管道、钢瓶、减压装置固定是否可靠,有无漏气现象;

9、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1、车身内外是否整洁,铆钉有无松脱、缺损,保险杠、发动机罩、加气、加油口盖固定是否完好,车身外有无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2、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3、车窗玻璃、挡风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无缺损,胶条是否完好,车窗及车顶有无漏雨现象;

4、座椅、扶手杆、吊环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无缺损、松动,座椅有无脱焊或靠背、座板缺损现象;

5、顶棚及车内饰板、地板有无松脱、缺损现象,天窗及安全门是否开关自如、齐全有效;

6、是否有灭火器、安全锤,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三)修理质量抽查

1、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校车总数3%的比例,检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2、从驾驶员报修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及时派工,派工后15分钟以内是否派人修理;

3、检查占用车时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4、检查派工单、修理作业单填写是否规范,检验人、作业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5、检查返修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6、检查修理厂管理人员及保修人员的服务态度。如对修理厂某一人服务态度差的反应达到或超过三人次时,检查人员应召开相应会议,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确认。对修理厂的检查由公司检查时具体实施。

五、驾驶员自检内容

(一)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横直拉杆工作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开口销有无缺损;

(二)检查脚刹、手刹或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刹车总泵、分泵及管路有无漏气、漏油现象,刹车系统的开口销有无缺损;

(三)检查轮胎、半轴及传动轴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钢板弹簧有无折断,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四)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五)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停车臂、顶灯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车门胶条是否完好,开关是否正常,车内座椅(座套、头套)、扶手、吊环及玻璃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可靠,底板、侧面及顶棚饰板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完好;

(七)按驾驶员的三检规范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查。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一)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二)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三)公司参检人员,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一)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印制。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跟车人员、检查人员、带队检查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检查情况汇总表由带队检查的部门(单位、总站)填报,应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二)公司检查并牵头检查的部门收集、汇总、装订原始资料,填写检查汇总表,起草检查结果通报,送办公室打印并上报、下发。检查原始资料、汇总资料,由负责部门于检查次月中旬以前交公司收存备查;

(三)驾驶员及跟车人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及跟车人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公司统一收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