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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就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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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就业学生)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制 表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制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并轨、定向健康情况专 业学制学历家庭地址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e-mail所有制性质全民、集体、合资、股份制、其它单位性质党政机关、科研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金融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商贸公司、厂矿企业、部队、其它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讯地址院(系、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上述各项必须逐填写,不得空白。学历指本科生、专科生和高职

签约须知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之星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省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签订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到省辖市事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经市人事部、师范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二、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部属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鲁的主卦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受毕业生,须到省就业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三、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山东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省辖市单位就业的,需经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同意。

省毕业生就业办网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