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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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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补充协议合同(通用5篇)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与丙方、丁方签订 年《 》事宜的财务结算、发票开具等事项的补充协议,本着坦诚、合作、相互支持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共同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7号文,运输代理服务环节中属于营改增范畴的由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合同号: ),甲方委托乙方将 ,乙方受托过程中所有费用按 包干结算,其中主体费用 按实结算,不可剔除的杂费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按商检湿重结算代理服务费。

三、 按照乙方(受甲方委托)与丙方、丁方签订的《 》(合同号: 、 )中条款:费用实行 原则,发票由丙方、丁方等向甲方开具(包含丙、丁方代收 ),发票抬头统一为“ “。丙方、丁方等委托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往来费用。

四、 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全力配合财务结算。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 丙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

乙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

丁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

补充协议合同 篇2

(以下简称)由以下双方于20 年 月 日本《合同之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在 签署: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号,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甲方”);与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号,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各方已于 日签订 合同及 日签订补充协议。

因此,各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等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1、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的定义与AA合同相同。

2、备案的AA合同不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替代或变更。

3、本补充协议中与 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兹此,本补充协议双方促使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文首所述日期和地点签署本补充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

补充协议合同 篇3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内容的补充,以下简称本协议。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已按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明示并详细说明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效规定,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向其提供了该商品房预售(销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文件,并对合同条款作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甲、乙双方的约定,仅限于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售楼书、模型及广告等不能作为合同内容。以下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平等、自愿的约定:

一、对主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对乙方提出的面积问题,甲、乙双方发生争执时,在房屋竣工后以蓬溪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最后测定的面积报告作为结算的依据,以最后测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二、对主合同第六条补充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该套商品房总价¥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总房款的95℅)¥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其余房款¥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在交房前付清全部房款。

(二)、分期付款时间及方式:

第一次付款时间和金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付清总房款的 %,即¥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二次付款时间和金额:于 / 年 / 月 / 日前(即工程进展到二楼封顶时)付清总房款的 %,即¥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次付款时间和金额:于 / 年 /月 / 日前(即主体封顶封顶时)付清总房款的 %,即¥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第四次付款时间和金额:于交房前付清总房款剩余的 / %,即¥ / 元(大写: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三)、按揭付款方式:

1、按揭付款(7日内付清全部首付款):该套商品房总价¥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乙方按下列约定支付按揭首付款并办妥

按揭相关手续。乙方必须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剩余房款由乙方以该套房屋向银行设臵抵押,并以甲方作为乙方借款的保证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贷款金额:¥ 元(大写: 拾 万 千元整),乙方委托银行一次性将按揭款金额划入甲方售房存款账户内。

2、按揭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

甲方同意为购买本协议约定商品房的乙方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保证人。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保证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保证期间:自乙方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之日起至乙方与按揭贷款银行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房屋的抵押担保他项权利登记之日止;

(2)甲方的保证责任:在甲方保证期间的,如乙方违反其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而导致银行追究其违约责任的,甲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甲方担保期内,因乙方未能按按揭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账户中扣款(包括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3日内归还甲方为乙方代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付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的 / ‰的滞纳金。

(4)甲方担保期内,若乙方出现违反按揭合同约定事项,致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按法律程序依法向乙方追偿。

3、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按揭:

乙方须于主合同签订后 / 日内(即 / 年 / 月 / 日前)主动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及相关费用(详见银行住房贷款操作办法)交给甲方,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乙方应无条件地配合甲方和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2)乙方承诺在签订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

(3)乙方逾期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资料或交纳办理公证、保险等相关费用的,应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者逾期提供申请资料、费用在60日内(含60日)的,应每日按主合同约定总房款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乙方逾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者逾期提供申请资料、费用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按主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乙方已交纳的剩余购房首付款无息归还乙方;乙方愿意继续提供按揭资料的,经甲方同意可继续履行该主合同,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按揭贷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由此导致的首付款差额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于批准结果公布后 15 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按乙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5)在乙方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如因乙方逾期偿付银行贷款,导致甲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五日内未向甲方承担其全部担保损失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担保损失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

4、乙方采用按揭贷款付款方式购房的,按以下约定履行: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与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并办妥全部按揭手续,若因乙方资信原因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又未在15日内签订一次性付款购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即时终止,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有权对该套房屋另作他售,在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全额退还乙方所交款项(不计利息);若因乙方其他原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办妥银行按揭手续的,应视为乙方违约并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套商品房另行出售,同时乙方按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主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合同之约定履行义务,按约定的交房时间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所有物管费等相关费用。若乙方超过约定的交房时间仍未来办理交房手续,则视为乙方已经接受该商品房,并承担自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所有物管费等相关费用。

(二)、乙方对甲方交付的商品房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蓬溪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争议的依据。若提出的异议成立,乙方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自异议被处理完毕之日起计算;若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用自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计算。

(三)、乙方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必须在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相关按揭银行将乙方委托支付的到期款项划拨到甲方账户后方能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和权属证书手续。

四、主合同第十五条补充约定:

(一)、针对银行按揭付款的业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全权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乙方有责任进行协助。

1、在甲方与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包括乙方应缴纳的维修基金等费用);办证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照国家的规定承担缴纳,甲方代为收取乙方应缴纳税费等费用。

2、甲方在发出交房通知后,乙方应于15日内到现场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税费,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税费的,甲方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须向甲方每日支付该套房屋保证金金额的5‰违约金。

3、甲方代乙方办理他项权证,乙方应在甲方交房通知发出后10日内到现场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因乙方原因使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不能办理,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该套房屋保证金金额的5‰违约金。

(二)、针对一次性付款的业主: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乙方有责任进行协助。在甲方与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

(三)、如因乙方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迟办理的,乙方无权依据合同之十五条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四)、甲方按约定给乙方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在15日内领取,逾期甲方按日收取乙方50元的代保管费。

五、如附件所列装饰、设备标准的材料供应有延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采用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的材料,乙方同意甲方可用其他不低于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的材料代替。

六、双方通知方式的约定:甲方以在新闻媒体《蓬溪电视台》上公布公告的形式为主,以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通知为辅。乙方保证所载明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联系方式有变,应在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未按约定通知甲方的,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通知乙方采用电话、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通知方式采用挂号、特快专递的,在邮件寄出7日后视为送达;直接送达书面通知的,于另一方签收视为送达;以媒体方式通知的,以《蓬溪电视台》连续三天公告视为送达。

七、若该套房屋带有平台、露台等的,该套房屋的业主享有该平台、露台的使用权;且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在施工,使用该平台时,不得破坏其原有结构。防水层,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且应使外立面风格保持与整个小区一致。否则,应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对平台的装饰装修,整改方案须经物管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购买该商品房户型平面图,如发生甲方提供的房屋户型平面图与实物修建不同的情况,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九、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及相关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约定:

1、乙方在房屋交接前签订相关的物业管理协议,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故意不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如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协议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产权的责任。

2、本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以及地下、地面等未计入公摊的面积,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出售或出租。本小区范围内属于市政设施的不归业主所有。

3、小区商业用房为甲方投资修建且未计入公摊面积,其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出售、出租、自用或自营。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主合同,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的10%计算。

十一、协议双方未尽事宜及协议履行中的变更约定,双方再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及今后的补充协议均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十二、甲、乙双方对主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已有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应乙方要求已作出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此含义认识一致。

十三、其他约定:

1、相关办证税费按政府的相关规定代取。

2、维修基金在交房前按政府的相关规定收取。

注:乙方须于交房前付清上述款项。

十四、本协议一式 贰 份,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房管局 / 份,税务 / 份,国土局 /份,银行 /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补充协议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曾于200 年 月 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近日,甲方又提出在地下室增设一站,并要求对电梯轿厢进行装饰。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电梯装饰等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同补充条款:

一、电梯装饰内容

二、电梯安装增加内容

原合同所购的奥的斯客用电梯为地面一层至六层六站式,现在在地下室再增设一站,计电梯安装工程

总计为七站式。

三、电梯执行技术标准

本合同所列电梯执行技术标准为:《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

四、工程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补充合同新增项目价款

电梯厅门装潢共7套,每套 元,共 元;电梯轿厢前围壁、门眉、轿门装潢共1套, 元;电梯轿顶装潢共1套, 元;地下室新增一站,价款 元。补充合同总价款为 元(¥ 元)

(二)原合同价款

原合同所购VWF型奥的斯电梯总价款共 元整(¥ 元)

(三)付款方式

两个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元),含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合同工期

乙方应在200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货。

乙方应在200 年 月 日前完成调试并交付使用。

六、质量保证与保修

1、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即从设备完成调试并交付使用之日起。

2、乙方对设备质量负责“三包”售后服务。设备使用期间,若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的一小时之内赶到甲方现场进行维修。

3、免费保养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两次到甲方现场,对所安装的电梯设备进行免费保养。

七、相关约定

1、乙方负责向当地技术监督质量检验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电梯安装许可和安装调试后的报验及注册工作,甲方予以配合。费用按原合同规定由甲方承担。

2、电梯验收以当地技术监督质量检验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

3、其它事项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签约代表人:

乙方:

签约代表人:

年月日:

补充协议合同 篇5

本合同书由与于日签署。设计人按先前签订的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完成了相关专题论证和第三方审查工作。现因建设地点附近拟建,对本工程影响较大,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需易地重新设计,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形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鉴于工作量和成本变化较大,经双方协商决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设计费人民币。

二、本费用包干重新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全部费用,包括上级各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全部设计文件编制、出版费用,咨询审查费用,以及为满足审批要求而完成的设计工作费用。

三、付款方式:本协议书的总金额是完成协议书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包干使用,业主将按进度分期支付。

1、在签订协议书后3天内业主预付总费用的20%作为预付款;

2、设计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交业主后3天内业主支付总费用的40%;

3、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总费用的40%;

4、本协议书费用为补充费用,不重复留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变。

四、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六、本协议书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业主: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