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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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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浙江省新规来了,婚假产假怎么休呢?

浙江省婚假规定

新规来袭:20xx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

一、新规亮点及解读

(一)(晚)婚假从3+12天变为法定3天

1.删除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将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解读:《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新规也就自然删除了“晚婚”一说,关于晚婚假的奖励也没有了。

(二)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老公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

新规增加一条,作为三十条:“20xx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解读:1.适用于20xx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夫妻。所以今天有人问正在休产假的适用吗——NO。

2. 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适用于合法生育的一胎、二胎。有人问这个延长30天奖励只针对二胎吧——NO。

3.男方的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新规旧归一直用“天”,不是“工作日”,所以有人问老公陪产周六日也算在内吗——YES。

(三)其他亮点(与假期无关,但可以关注)

1.明确二胎政策。

新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取消准生证,改为生育登记。

新规第二十一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解读:再也不用办理《准生证》了,要知道对于凡事讲究“户籍”、“证明”、“材料齐全”的办证程序来说,每一个证的取消都是解放。不用再请假,不用再三番两次跑腿,不用再看办事人员的脸色。

二、新规带来的新问题

1.20xx年领结婚证,20xx年向单位申请婚假,新规没有规定,怎么休?

提问的朋友有福了,今儿正好有一手消息。今天部门同事致电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得到的回复是“20xx年领结婚证,20xx年申请休婚假,仍按3+12天的执行”。心里惴惴不安的亲可以稍许放心了。

2.新规延长护理假,适用于在异地工作的老公吗(切身关切的问题啊)

新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看上去很美,虽然老公在省外工作,但如果户籍是浙江省,或在浙江省内居住(没有浙江省户籍,但有居住证),还是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的。

但实则可能没有那么美好,目前假期的申请还是依附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所在地执行所在地政策,浙江省的规定并不能约束上海、广州用人单位。

让我们期待各省(市)的政策都有潜在的共识,和浙江省新规给予的奖励一样推出吧,这样产妇有延长的产假,老公也有延长的护理假。

三、新规带来的囧事

看到新规能够延长产假,工作未育或者备孕的女同胞们感到了一丝幸运。但这样增加奖励的政策,往往会让应届求职的女大学生们感到窘迫。面对用人单位一再的追问婚育观,如何作答呢?

最近面试新人的朋友提供了一个真实段子:本周面试一88年的女生,问起婚育观,女生作答“本人爱丁克,爱养狗。”

——希望我们的用人单位、面试官都能从能力、综合素质出发,公平对待应届求职的女生们,尽量不要在原本已有的性别歧视上面再因为国家奖励产假这些政策加剧女生职场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