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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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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 篇1

为做好城市重点部位环境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切断传染途径,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现通告如下:

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精选5篇)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闲置地块的用地单位和停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是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保洁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做好日常环境卫生保洁;

(二)清运余泥垃圾;

(三)平整地面,疏通沟渠,清除积水,消灭蚊虫孳生地;

(四)定期灭蚊、灭蝇、灭鼠和灭蟑螂;

(五)对场地进行消毒。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组织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发现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未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或者环境卫生整治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在2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并垫支有关费用,直至直接责任人承担整治责任时为止。

四、区人民政府代为整治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可以在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后,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安排临时使用的,其环境卫生整治责任由临时使用单位负责。

五、区人民政府垫支的费用,由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变更的,该费用作为土地开发或工程建设成本,由新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偿付。

区人民政府代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的费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区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收取垫支费用。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房管、环卫、卫生等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七、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的规定,做好辖区内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 篇2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广州战略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本通告所指的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区域的范围以及流溪河各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区域的范围,由市和各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以地图(带座标)、文字说明等形式公布。

二、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源头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作为水源涵养林予以保护,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

三、在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二)畜禽养殖项目;

(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20xx年6月1日前已合法建设但不符合功能区划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1日前分期组织搬迁;逾期未按照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

20xx年6月1日前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和项目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属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依法查处。

四、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于20xx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通过“三旧”改造、“退二进三”等城市更新改造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流溪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五、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或者利用河床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符合经批准公布的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其他建构筑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违反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依法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被列入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排污单位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显示牌,并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实时公布排污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十、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

前款规定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污水管网未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十一、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本辖区重要水源保护目标,于20xx年4月30日前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位于流溪河流域内畜禽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于20xx年5月31日前自行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并关闭、搬迁,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综合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设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数据、行政处罚等信息,每季度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主页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及水污染防治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每月公布流溪河流域内主要河涌及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十三、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落实《广州市主要市管河道堆场整治规划(20xx-20xx 年)》,在20xx年6月1日前完成对流溪河干流沿岸堆砂、泥土搅拌站、建筑渣土等的清理整顿。

十四、流溪河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分段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全面强化流溪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十五、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流溪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十六、整治期间,流溪河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整治工作。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4月22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 篇3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梅州城区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沿线两旁20米范围内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应自行搬迁;

二、自行拆除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工棚、雨蓬及占道设施;自行拆除乱拉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四、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

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5月 5日前自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 州 市 公 路 局

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 篇4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一项民生工程,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事关金乡对外形象提升。我县于8月27日召开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全面掌握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牵头,从县文明办、交通、环卫、执法局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于9月18日起,集中利用3天时间,对13个乡镇(街道)的77个村进行了现场督查评比。督导组主要针对乡镇自查机制建设、道路硬化、净化美化、环卫设施、环卫队伍建设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逐一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评比的77个行政村,均系各乡镇自主提报的第一批重点整治村,除鸡黍镇16个、胡集镇6个村外,其余乡镇均为5个行政村。从总体检查情况看,所有村庄主街道均实现了硬化、净化,村内保洁员及保洁清运三轮车配备齐全,垃圾收集点全部建设到位;部分村庄道路硬化率、绿化率较高,基本实现了户户通、路路绿。通过评比发现,有8个乡镇的16个村基本达到了示范村标准,主要包括:开发区(鱼山镇)张翟村、肖庄,鸡黍镇东李、西李、西桥、小李庄,卜集乡东门屯、辛王寨、杨庄,兴隆乡郭店,霄云镇店子、郑小楼、韩楼,化雨镇袁集,司马镇夏楼村,金乡街道周桥村等,以上村庄村内道路设施、排水沟、垃圾收集点等建设齐全,硬化绿化效果好,环境整治标准高,处处卫生整洁,综合整治成效明显。从各乡镇自查机制建设情况看,各乡镇(街道)均能较好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及配档表,大多数乡镇开展了检查评比活动,启动和推进整治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大氛围正在形成。

检查评比发现,开发区(鱼山镇)、卜集乡、鸡黍镇重视程度高、工作力度大,效果明显。开发区(鱼山镇)措施得力,整治标准高,5个村庄均整洁有序,整体效果明显。卜集乡在对参与评比的村庄严格按照考评标准进行整治的基础上,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沿途路域环境整治比较彻底,5个村庄硬件设施配套齐全,村内整治无缝隙、全覆盖,角角落落整洁有序,村与村相连的道路路面整洁,路肩草坪整齐,视野内无杂物。鸡黍镇全镇动员,全民发动,村民参与整治活动热情高,自觉清理房前屋后杂草、柴堆,全镇16个村庄的整治任务基本完成。以上乡镇的工作力度、工作精神、经验做法值得全县各乡镇学习借鉴。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开展不平衡。开发区(鱼山镇)、卜集、肖云、鸡黍、兴隆等乡镇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有的乡镇提报5个待查村就相当困难。从检查评比得分情况看,全县最高分87.76,最低分仅68.76,相差近 20分,差距十分明显。不平衡表现在分数上,归根结底在于重视程度、工作措施、宣传发动上的差距。

(二)整治热潮未形成。在第一批参评村庄中,大多数村庄为去年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村,今年新整治的村庄较少。检查过程中,难以见到环境卫生整治的场面,沿途“三堆”随处可见,全县大面积、全方位综合整治工作尚未展开。

(三)整治标准不够高。检查评比的77个村庄中,有32个村未进行道路绿化,27个村村内道路两侧无排水沟或标准低。已整治村的路肩、路沟及路边,砖头、石头、垃圾等仍然可见,整治不够彻底。多数村庄整治工作仅仅限于村庄主街道和已硬化街巷,未硬化街巷的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四)整治重点不突出。与一些乡镇偏远村庄整治大见成效相比,部分乡镇驻地,国省道、县乡道路两侧村庄环境卫生状况堪忧,垃圾不断,污水横流,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县环境整治成效和我县对外形象。

三、工作要求

(一)抓住重点,扎实推进,全方位扩大战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当前事关金乡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之一,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务必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强化措施,快显成效。要按照由“点”到“线”再到“面”,逐一推开的方式,扎实推进。镇驻地作为全镇中心,在环境卫生治理上应率先启动,示范带动全镇掀起活动高潮;镇域内重要道路及沿线两侧村庄地处交通要道,是展示对外形象的窗口,整治工作应走在前列,确保尽快扩大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

(二)广泛宣传,浓厚氛围,进一步发动群众。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任务面广量大,工作能否快速全面展开,宣传发动是关键。各乡镇要采取宣传车、广播、标语条幅、公开信等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群众的认同度和参与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的力量,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把城镇当作“客厅”来呵护,把村庄当作“公园”来建设,真正让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成为广大群众的共同追求、自觉行动。

(三)严格标准,提升管理,严防工作反弹。对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市县均下达了实施细则,明确了整治的范围、内容、步骤及标准,各乡镇要认真对照细则,按照“干就干好、干就一流”的原则,高标准展开工作,做到精细化、无缝隙,确保整治一处,验收一处,合格一处,保持一处,处处建精品。要增强工作的紧迫感,算好时间帐,对照任务目标卡死时间节点,全力加快整治工作进程。同时,要经常“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近期,要特别做好防止棉柴进村上路工作,努力实现村庄整洁有序常态化。

(四)强化措施,推动落实,打好整治攻坚战。各乡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落实镇两委成员、机关干部和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责任,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责任路段,确保区域责任落实无缝隙、全覆盖。同时,要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本乡镇督查室的作用,定期对各村、各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要通过强力的工作措施,推动工作快速落实,打好我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攻坚战,打造完美和谐新农村,共建鲁西南地区生态宜居名县。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年9月24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 篇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市区铁路沿线两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争创全国卫生城市,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我市市区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本市荔湾区、越秀区、东山区、天河区、黄埔区、芳村区、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线、广三线、广深线、广州西站至广州南站线以及各条铁路专用线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整治工作内容:

(一)清查各类建筑,清理违法占地。拆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景观,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构)筑物,包括搭建的各类房屋、窝棚、户外广告、招牌、围墙以及不规范设置的防盗网等;

(二)清运处理垃圾、废弃物,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三)按照整治规划,开展绿化建设、市政道路改造以及建筑物立面整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