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小公司章程(精选5篇)
2022年小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小微企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在工商联指导下,由小微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化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与交流,指导小微工商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汇集小微企业力量,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发展进程。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联及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x区人民大街号xx大厦号房间
第六条 本商会注册资金3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小微企业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配合委和人民政府开展正常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辽源小微企业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为其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关系,疏通经营渠道。
(三)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提高会员的经营效益
(四)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鼓励会员企业坚持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精神。
(五)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组织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小微企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小微企业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小微企业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或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2022年小公司章程 篇2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货币807、8%
金道陆货币807、8%
于泽鉴货币201、95%
蔡俊龙货币201、9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改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空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力、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上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2年小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龋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2022年小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由 投资设立,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已记载验资报告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看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佛女粉丝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后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2022年小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