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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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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煤化工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条为严格生产现场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导致的潜在风险,提高煤化工生产单位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泄漏事故,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健康。努力做到“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无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化工板块各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防泄漏考核工作以及防泄漏先进监测监控措施的推广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的各类泄漏(含内漏)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研究本专业范围内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各煤化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管理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阶段防泄漏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是本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泄漏的定义、分级及主要危害

第七条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

第八条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油品、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可导致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可导致职业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第九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油品泄漏分为轻微泄漏、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级。

(一)轻微泄漏:指静密封点的渗漏(无明显液滴)和滴漏(大于5分钟1滴)以及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内。

轻微泄漏一般是因法兰密封面或垫片失效、阀门不严或密封失效或管线、设备上存在微小砂眼等导致的物料轻微外漏。轻微泄露因泄漏量少,冷却散发快,一般不会导致着火、爆炸等事故;轻微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轻微污染。

(二)一般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小于0.5滴/秒,但尚未形成连续液滴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上。一般泄漏会形成累积,落到高温管线或设备上可引起冒青烟或小火,短时间内一般不会造成较大危害;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较小污染。

(三)严重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大于等于0.5滴/秒,并达到了液滴成线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10滴以上。

严重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并导致周边管线、设备损坏,从而导致更大的火灾事故;严重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污染。

(四)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会因泄漏介质或周边环境不同导致重大火灾、爆炸、人员窒息、中毒死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别严重时,还会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造成严重威胁;不可控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严重污染。

第十条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能够检测出,但尚未达到超标的情况。

一般泄漏短时间不会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爆炸等事故,但若不及时处理,则有可能导致泄漏增大,并引发着火、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轻微污染低压侧介质。

(二)严重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检测,达到超标的情况。

严重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及空间闪爆事故。严重内漏一般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大量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污染低压介质,或者导致气体从冷却介质中突然析出,引起爆炸、人员中毒或窒息。

(三)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致使气态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可造成剧烈闪爆、严重火灾、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等事件,可能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形成严重威胁,导致群死群伤或大面积人员中毒情况。

第十一条惰性气体泄漏分级参照危险化学品气体泄漏标准。

第十二条真空设备(管道)泄漏一般指空气进入真空设备(管道)内部,属于气体泄漏的一种。根据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分为一般泄漏和严重泄漏两种情况: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管道)内真空度达不到操作要求,但进入设备内的空气对生产安全不构成威胁或设备内含氧量低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含),认定为一般泄漏。

(二)严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内的含氧量高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认定为严重泄漏。

第十三条火炬系统内进入空气介质后的泄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未明显从设备、管线中泄漏,但造成周边环境可燃易爆粉体明显堆积。

(二)严重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明显地从设备、管线中漏出,但并未达到该介质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小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小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小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三)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易燃易爆粉体从设备、管线中漏出,并达到或超过该介质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大于等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第十五条内漏的分类及危害

(一)阀门内漏:指因杂质堵塞、卡塞、阀芯磨损、内密封破损等原因导致阀门关闭不严,介质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换设备内漏:冷换设备密封面或换热管、板因焊接质量、腐蚀造成开裂、断裂、局部减薄穿孔等,使得高压侧物料进入低压侧,污染低压侧物料。

(三)介质互串: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在流程设置上均能够进入同一管道或设备中,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同时进入或混合比例有严格限制,但因某种原因不同介质进入了同一管道、设备中或混合比例超标的情况。

(四)阀门内漏、冷换设备内漏、介质互串可能造成非计划停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的内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四条泄漏的分级和危害。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在煤化工装置设计阶段,应选择具有相关行业国家甲级设计资质,并具有类似(同类)装置相同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生产装置的设计水平。

第十八条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相关工程一级资质和相关专业一级资质,以保证装置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的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在煤化工装置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相关转动设备的操作条件及介质腐蚀特性,并按照相关选材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限或升级考虑设备选材和规格,以提高煤化工装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煤化工装置设备、材料采购上要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合格。

第二十二条多数泄露都是由于人员失误,设备故障,或自然现象造成。人员失误包括缺少培训、不完善的设计、不正确的操作程序及粗心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工艺和操作问题。设备故障包括泄漏、故障控制、破裂及停电。自然现象包括闪电、暴雨和洪水。当进行工艺设计或实验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这些可能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在煤化工装置生产准备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制定压力管道和设备的打压试验方案、系统吹扫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各类气密方案、热膨胀监测方案等等。装置“三查四定”阶段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煤化工装置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开工方案,对升温、升压等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下发生产单位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签发的工艺卡片,并严格执行,确保装置在开工和正常生产过程中运行平稳,避免大幅度的温度和压力变化造成的泄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工艺反腐方案,做好装置反腐蚀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设备反腐蚀管理,明确装置反腐蚀重点部位及监测方案,及时消除因设备腐蚀导致的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密封点防泄漏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努力降低密封点泄漏率。

针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况进行辨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严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时不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根据内部分工,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制定防内漏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发现内漏及时处理。同时,制订因设备内漏导致的紧急停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泄漏检测设备,对一般泄漏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防止泄漏扩大。

在危险化学品存在可能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场所,增加视频监视、检漏仪器,必要时增设事故蒸汽、事故喷淋等联锁应急手段,缩短从泄漏到应急处置的时间。

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计、采购、使用、校验、报警处置、考核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及内容。

第三十条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第三十一条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公用工程介质(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因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局部或大范围停工的,参照危险化学品不可控泄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煤化工生产单位要结合安全信息化建设,把本企业所有火灾报警器、可燃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信号纳入进来,以实现对泄漏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三条因发生泄漏并导致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人员疏散或装置停工等事故的,各生产单位要于2小时内报安全监察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气体保护或输送的)设备(管线)的严重泄漏,应在12小时内报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监察局。各相关分子公司应在安全月报中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各种泄漏。

第五章泄漏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煤化工生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泄漏(指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质严重泄漏并影响到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的生产处置方案,尽量减少公用工程介质泄漏所导致的装置大面积停工,防止在生产装置调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并且能够熟练的佩戴防护用品及操作以及设备。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八条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的考核依据,并从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对防泄漏工作进行奖惩。

第三十九条对煤化工生产单位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停工等情况,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神华集团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化工管理制度 篇2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煤化工管理制度 篇3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严禁动火。

二、不与产生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穿载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容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