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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精选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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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精选25篇)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xx年1月 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xx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登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根据《条例》及本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对外劳务输出业务、国际技术合作业务、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冠市名而不冠区县名的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八)其他应当或者需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浦东新区和区县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

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条例》第六条及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的登记。

第六条(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未分割共有财产而投资设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

(三)向其他公司投资累计额已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

前款第(三)项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七条(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集团”的字样。

第九条(住所登记)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为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住所为租赁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期的协议书或者合同,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注册资本登记)

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为公司的,还须出具其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验资证明。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的登记)

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自然成为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视为已同时成为公司经营范围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全资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公司以及经政府特许设立的其他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应当在办理公司登记后的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领空白年度检验报告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核通过年度检验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度检验的标识。

第十四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3

第一、二、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五、六条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十一、十二条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二十、二一条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条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

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五、二六、二七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八、二九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4

1、叉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前检查的规定:确认机油、水位、传动、制动系统及仪表读数正常,方能作业;如发现问题及时交维修厂处理。

2、由于叉车司机,不按公司叉车保养、使用规定,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由叉车司机承担50%,并罚款100元/次。

3、叉车水箱开锅,必须待水温冷却后,方可开盖加水,避免开水烧伤。

4、叉车司机必须了解公司路况,在行驶过程中遇到通道、路口、拐弯、下坡、掉头时,应立即减速,并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车辆。

5、为保证安全,禁止叉车在园区内高速行驶;经劝阻无效者,管理者有权进行处罚。

6、严禁在叉车加油、检查蓄电池的时候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次。

7、叉车行驶时,除驾驶室外,任何部位不得承载人员,如发现上述情况,罚款100元/次。

8、严禁穿拖鞋驾车;严禁酒后驾车,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如发现上述情况罚款100元/次,二次免职。

9、不得超载作业,驾驶员应在叉货前,核实货物重量(特别是异形货物),如超出叉车荷载重量,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未经部门主管副总批准,不得将叉车借予他人使用,违者双方各罚款100元/次。

11、非工作需要,不得将叉车驶出作业区域,违者罚款100元/次。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5

为加强公司厂区夜间安全保卫工作,使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现特制定本制度。

1、 夜间值班人员包括后勤管理人员、安监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夜间值班人员;

2、 夜间值班人员承担夜间公司厂区所有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厂区不发生物品被盗、损坏或其它物品流失现象和火灾等危害公司利益事件;

3、 后勤管理人员作为夜间值班的主要领导,负责夜间厂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夜间非生产值班人员的检查和调度,确保夜间值班人员无违犯劳动纪律现象,对夜间出现的违纪现象负主要的管理责任,对出现的物品被盗、流失现象负有领导和直接的工作责任;

4、 保安人员作为主要的公司安全保卫人员,对出现的物品被盗、

流失现象及非生产区域的火灾险情负有主要的工作责任; 5、 其他夜间上班生产人员,对本部门物品流失、损坏、被盗负有主要责任,对就近区域物品流失、损坏、根据情况负有相应责任;

6、 值班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增强夜间巡视的力度,所有夜间值班人员必须每2小时围绕非生产区巡检一次(具体路线见保安人员制度)保安人员夜间不得打盹睡觉;

7、 值班人员应该严守值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在值班时若遇紧急事务,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因故离开半小时以上者须在值班日志上做出书面说明。

8、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打扫值班室内卫生,保持物品整洁、完好。

9、 所有值班人员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值班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要加强巡视、巡查,做好防盗、防火、防灾等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杜绝脱岗、睡岗。

10、 后勤管理人员值班期间要检查公司保安人员、运行人员工作纪律状况,公司各功能区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照明、空调、饮水机、计算机复印传真机等办公电器是否关闭,门窗是否锁好。

11、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尤其要做好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的交接,保证工作连续性。

12、 值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处理,重要情况请示公司领导,必要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13、 值班人员在岗期间不准饮酒,不准容留非本单位人员逗留、下棋、玩扑克,甚至留宿等。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6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规范加班和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业务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内。

二、加班定义

确因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且自下班之时起,延长超过4小时以上的称为加班。

三、职责

1.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加班的原因和完成情况以及加班的时间进行审核监督;

2.劳动人事分管部门对实际加班时间进行审核。

3.财务部门负责加班相关费用的审核和发放。

四、加班流程

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并填写《加班申请表》。

2.事先未经批准,视为无效加班。紧急事务或者领导临时安排加班的,第二天补填《加班申请表》。

3.每月由人事分管部门统计加班情况,合理安排倒休或加班费用。

五、加班原则及加班费标准

1、《加班申请表》记录作为核定当月倒休和发放加班费的依据。具体办法如下:

(1)加班在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员工可获得半天倒休或发放加班费30元;

(2)加班4小时以上,按1天倒休计算或发放加班费60元。

(3)延长工作时间不满2小时的,视为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不给予加班补偿。公司不鼓励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

(4)加班时间内加班人员用餐费用自理,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报销。

2、不视为加班的几种情况:

(1)当日未完成既定计划需要延时工作;

(2)参与公司组织的企业文化、联谊等集体活动;

(3)内部培训,非工作时间的授课;

(4)未经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

3、加班劳动纪律:

(1)无故拖延加班时间,当日加班费不予发放;

(2)据不服从领导加班安排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按照《捷龙公司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加班期间,未完成加班任务的,视为无效加班,当日加班费不予发放。

六、倒休原则

1、员工倒休按正常出勤对待。

2、倒休时间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3、倒休仅限个人使用。

4、各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员工倒休,次月使用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顺延。

5、员工倒休应提前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倒休。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4日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7

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壮大,为方便市场部业务经理更好地开展工作,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xx年4月起公司统一给市场部业务经理配备办公手机及手机卡(业务经理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为了规范管理,有效工作,现将公司办公手机使用管理规定3范文如下:

一、手机的所有权 办公手机及手机卡属公司办公物品,持有人只有使用权和维护权。

二、手机的使用保管 使用人要爱护和妥善保管手机,按正确的操作程序操作,凡是人为损坏的,一律由本人负责。

在使用期间,保修期内的硬件故障由手机生产商提供维修。

如发生手机丢失,则由使用人赔偿。赔偿标准如下:使用半年以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内的按原价的50%赔偿;使用一年以上的按30%赔偿。

三、手机的业务使用 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公司随时安排抽查,如出现拨打不通或不接电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办公手机只用于公司的业务开展,不得拨打私人电话或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不得随意产生恶意欠费现象,违者视情况酌情处罚。

四、手机的上交回收 办公手机使用人如调整工作岗位或无论何种原因离职,使用人必须将手机及手机卡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凡不交者按手机原价(1000元)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五、此规定自20xx年2月1起正式执行。

附件:手机、手机卡领用登记表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8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以及叉车管理人员。

3.叉车管理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3.2各个使用部门负责装卸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3 生产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4维修部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一般维修。

3.5叉车司机必须对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叉车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叉车进行正确操作。

4 .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1.2没有厂部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

4.2.2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

4.2.3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 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动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人员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蓄电池损坏。

4.3.3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6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7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 以保证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9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

4.3.10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4.3.11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2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3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

4.6保养规定

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维修部门处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部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并将空气滤清器芯吹干净。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年应协助维修部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失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厂通报批评和进行处罚。

5.违规处理

5.1叉车驾驶员违反上述操作规程,视违规情节轻重由叉车管理部门、对其进行50元至100元的处罚,生产部安全管理人员对叉车管理部门和叉车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

5.2叉车管理部门有管理不严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由生产部安全管理人员对叉车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50元至100元的处罚。

5.3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由生产部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50元至100元的罚款。

6.相关记录

6.1叉车检查记录

6.2制作维修单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9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二、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三、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2、公司电暖气的使用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3、公司电暖气的维护、维修由电工部门负责。

4、为保证安全,电暖气不得随意挪动。

5、电暖气上不得覆盖、晾晒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灾。

6、电暖气上不得喷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电暖气的使用时间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避免超负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试、更改使用时间。

五、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0

1、 目的

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库存、呆滞、过期物料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处理。降低库存物资积压,提高物料储存能力、提高存货周转率,促进公司物资的良性运作。

2、库存、呆滞、过期物料定义

是指储存期限超过一定时限仍未使用过的物料,或一年内有使用但存量过多、用量极少、库存周转率极低的物料,以及超过可储存期限的物料。

3、范围

适用原材料、包装物、低值品、半成品、在制品及成品呆滞、过期物料的处理。

4、职责

4.1生产部:负责定期对车间的物料进行盘点、清理、退库工作,同时实施返工返修工作。

4.2 品质部:负责库存、呆滞、过期物料质量的判定工作,判定结果可分为:合格、返工返修、报废、回收利用等。

4.3技术部:因客户产品改变、产品优化,技术变更(包括更改原材料、更改配件、工艺单变更、品质变更、成本优化等引起的变更),技术部应在变更发生后一天内通知采购部并给予相关指引,以防止库存、呆滞、过期物料的产生。已造成呆滞、过期物料情况发生的,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4 业务部:因销售订单取消或变更、市场需求预测变化,业务部应在变更发生后一天内通知采购和生产部并给予相关指引,以防止库存、呆滞、过期物料的产生。对造成呆滞、过期物料情况发生的,由采购部的安排,参与评审,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5 仓库:负责定期对在仓的库存、呆滞、过期物料进行盘点、清理、退库工作,并接受采购部安排,参与呆滞、过期物料的评审和处理工作。

4.6 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呆滞、过期物料产生的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呆滞、过期物料处理申请,判定呆滞、过期物料产生的原因,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提交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并对评审工作做出结论上报公司领导。

4.7仓库:负责呆滞、过期物料的接收、储存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库存、呆滞、过期物料统计清单;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库存、呆滞、过期物料处置工作,包括可回收利用的呆滞、过期物料的更换以及物料产生的呆滞、过期物料返工返修或处理、配合采购部退换等联系工作。

4.8后勤部:负责呆滞、过期物料的变卖等处理工作,并在接到报废通知起两周内按环保体系的要求处理废品。

4.9 财务部:负责对库存、呆滞、过期物料处置过程的监控、核价、评估及账务处理等工作

4.10 总经理:根据此规定的权限对呆滞、过期物料的处置进行审批。

5、库存、呆滞、过期物料处置程序

5.1 呆滞、过期物料处置每一年组织一次盘点清理工作。

5.2 采购部在接到清单后两天内提出处理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呆滞、过期物料处置评审工作,相关部门在两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5.3 技术部、生产部及品质部同时对提报的呆滞、过期物料清单及申请在两天内进行判定,作出评审意见。

5.4 评审意见完成次日,仓库将相关处理报告和清单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在三天内完成核价工作,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总经理审批。

5.5 后勤部根据最终的审批意见,在收到审批意见后一周内进行一一处理。

5.6 仓库负责配合呆滞、过期物料现场处理工作。

5.7 后勤部将处理的相关单据移交财务进行销帐处理

6、相关文件

6.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保证公司所有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现有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分公司是指各地方项目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 报销管理规定

各种发票应该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原始发票),否则不得报销。当月费用必须在当月30日前将票据及相应的电子版本报销单上交完毕。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复核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

1)审批流程:报销人(经办人)填写 → 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 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

2)报款流程:审批确认 → 财务负责人 → 出纳付款

3)报销时间:每月30日前将当月报销票据(电子版)上报财务(延期报销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 1日至4日财务复核 → 5日至6日总经理审批 → 8日财务付款(电子支付)。

第一章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用是指:员工因公赴外地出差期间发生的,往来车、船、飞机、订票费用;出差期间的工作餐费(享有出差补助的不予报销);其他小额零星费用。此外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差旅费用的报销范围。

第二条 出差借款

出差借款应本着节俭够用的原则申请,出差借款超过500元的应该至少提前1天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并报部门批准,以便财务部门做好现金准备工作,否则财务部门可拒绝借款。

分公司负责人审核 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出差申请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员工因工出差,应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事先安排好出差期间的日程计划,合理控制出差人数、任务、地点、时间等,填写《出差申请表》(附件一),执行审批流程。无论领导和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 分公司负责人出差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所有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表,写明出差任务、时间、地点,返回后三日内需撰写出差报告,出差报告作为报销附件。

第五条 出差人员须将出差申请表报送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勤依据。无出差审批手续的人事部门一律按按旷工处理,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六条 出差差旅费用支出标准

(一)各分公司负责人以下(不含)员工出差原则上应乘坐火车,特殊情况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批时应注明详细理由)。

(二) 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凭铁路部门、公路部门或汽车公司的乘车票据报账。火车订票手续费不得超过10元/张。

(三)出差人员应按批准的出差地点路线乘车,如因私事未经批准绕道乘车,其绕道的车费不予报销。 (四)住宿标准

第七条 两名同行员工赴同一地点出差,原则上只按一人标准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以 级别高者为准,如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单独住宿的,应该事先提出申请,经分公司负责人同意报财务审查后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员工到公司有宿舍的地区出差,原则上应住公司宿舍,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第二章 招待费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待费用指因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接待、娱乐、礼品、公关等交际应酬费用。

第一条 业务费用发生后,应及时取得有公司全称抬头的税务发票和电脑小票 ,单笔支出200元(含),报请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单笔支出 300元(含),应该事前获得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 业务费用发生后应及时填写《招待费用申请表》(附件二),将发票和消费清单 进行整齐、均匀的粘贴,按照相应审批标准和流程办理报销。

第三章 交通费管理规定

为节约开支,实现德森置业有限公司最终奋斗目标,各分公司领导有责任督促本公司员工办理业务时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章 现金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分、子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借款与报销流程,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章所称现金借款,指分公司员工因公司事务需要,向公司申请的各类临时借款。 第二条 分公司驻外机构及特殊岗位的员工,经过审批,可以申请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借款。

第三条 因公借款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出纳收到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借款申请单》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因公借款审批流程

公司总经理

各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 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第五条 各分公司主管领导在借款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即自动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借款的偿还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只能用于借款单上所申请的项目,不能挪作他用。 其它:本财务管理制度为公司暂行制度。

德森置业有限公司 20xx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德森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出差申请表

(出差申请/借款/订票/审批)

申请日期: / / No.:

领款人签收:

经办人:

附件二 得森置业有限公司招待费用申请表

招待费用申请表

上级主管领导: 分、子公司领导: 申请人:

注:招待费超过200元(含)的应该由分公司负责人事先批准;300元(含)以上的应由公司总经理事先批准。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2

1. 目的

为加强对出厂物资的管理,规范公司物资出厂手续,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企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一切物品及所有权不属于本公司但存放于公司内的一切物品的出门管理,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各种原材料、合同产品、外协件、退货物资、边角废料等均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3. 出门物资分类

3.1 按出门性质分为不需返厂的物资出门和需返厂的物资出门2大类。

3.2 根据责任范围将各种出门物资分为A-S共11分类明细及代号详见附件一:《物资分类及出门管理权限对照表》

4. 基本要求

4.1 《出门证》(附件1)是我公司物资出门的唯一凭据。如无信息填写完整的《出门证》,公司范围内任何物资均不得放行出门。

4.2 因特殊原因(如节假日、公休日)无法办理《出门证》但物资急于出厂时,门卫应先电话征询主管意见,获得同意并对出门物资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放行。事后由经办人及时补签出门证,并补交至门卫。

4.3 出门证管理:由公司统一编号印制,一式两联,一联经办人保存、二联门卫保留,每月月初5日内门卫将上月存根转交综合管理部进行存档。

4.4 《出门证》由经办人负责填写,主管负责审批——各类物资出厂经办人及主管详见附件一:《物资分类及出门管理权限对照表》;

4.5 出门证经主管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3个工作日(含当日);

4.6 供应商送货或运输车辆到我公司厂内提货,而同车装载有非我公司物资时,门卫在车辆入厂前应详细核对车载物资,并予以登记。车辆出厂时,门卫需详细检查,单据手续完备、证物相符后予以放行。

4.7 外单位到我公司施工所自备的设备、器具,入厂时门卫必须对入厂设备进行详细核对,并予以登记,工程完毕后需出门时,门卫应根据出门证及入厂时所作登记对出门物资进行详细核查,单据手续完备、证物相符后予以放行。

4.8 当经办人和主管出现变动时要及时告知综合管理部,并及时下发变更通知。

4.9 已出厂物资返厂时,负责人协同门卫进行核查,无误后在出门证存根上注明返厂时间,并由负责人和门卫双方签字。

4.10 以下情况需由发货人护送货运车辆出厂:

4.10.1 因一次性发货数量较多或积压等原因致使门卫无法识别或数点时;

4.10.2 提货车辆随车带有非我公司物资且无法辨别或数点时;

4.10.3 到我单位送货车辆,但同车装有大量非我公司物资且无法辨别或数点,此类车辆出厂时需由负责人护送。

4.11 由发货人护送出厂时,护送人应在《出门证》护送人处签字,并注明实际返厂时间。 5. 《出门证》填写规范

5.1 应完整填写部门(提货单位)、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出门事由(物品类别)、运输车辆牌号、日期和经办人签字。

5.2 需返回本公司的物资出门时,《出门证》需要写明预计归还时间。 5.3 填写《出门证》时应详细列出货物明细、以便核查或追溯。

5.4 如果一次性出门物资种类较多,可将《发货清单》等作为《出门证》的附件。 5.5 凡有附有附件的《出门证》,出门证序号应与附件序号相一致,确保《出门证》与附件(清单)相对应,以免造成混乱。

6. 物资出厂手续办理流程

6.1 不需返回的物资出厂经办人(申请)→主管(审批)→门卫(核查,证物相符后备案、放行)。 6.2 需返回的物资出厂经办人(申请)→主管(批准、备案)→门卫(核查、证物相符后备案、放行并将出门证分类存放)→返厂(清查、核销)。 7. 职责要求

7.1 综合管理部为《出门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物资出门证”的印刷,发放,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7.2 经办人负责填写合乎要求的《出门证》,并留存一联,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年。

7.3 主管负责对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物品类别、出门事由等信息的准确性及合宜性进行审核。不符合准确性及合宜性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7.4 门卫应严格进行《出门证》与出门物资的核对工作,严把物资出门关,发现证、物或数量不符、越权开具《出门证》、审批手续不符或《出门证》填写内容不全等现象,一律拒绝出厂,重大情况需及时上报。

7.5 凡出门物资公司门卫应保存一联《出门证》(含附件),并应对出门物资登记成帐,每月月初前5日将上月存根提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7.6 综合管理部负责《出门证》的最终保存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并负责监督健全出门证台帐,。

7.7 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抽查、核实物资出门管理实施情况,严禁丢失、损坏出门证,确保出门存根、台帐和原始出门证相一致。

8. 考核规定

8.1 发现以下违反出门证管理规定的事项,一经查实,责任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详细汇报,并将对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1/10进扣罚处理;如无经济损失,对每人每次进行50元的失职处分。

8.1.1 超范围开具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物资出门证。

8.1.2 无《出门证》或未经主管许可而私自放行出厂的。

8.1.3 对填写内容不齐,审批手续不全,证物不符,给予放行的。

8.2 对弄虚作假、虚填用途谎报出门的,除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外,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3

根据公司发展及管理状况,现将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明确,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及各部门人员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务人员

公司财务人员招聘,人事管理、辞退;日常工作的安排、检查由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负责。

二、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财务纪律

1. 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及会计核算方法,维护企业利益。对各类经济活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严格核算和监督。

2. 财务人员要克尽职守,严谨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严格按财务工作程序、规定时间及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 财务人员要正确、完整、及时的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当天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在当天处理完毕,并登记各类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4.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对公司外部及公司其他部门人员不得谈论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得谈论财务管理情况,不得谈论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经济业务及账务情况。

5.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合理、用途不清、不符合财务手续、违反财务规定及财务纪律的任何费用。

6.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向私人借用公款,财务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拒绝。

7. 财务各项收款、退款必须填写收入日报表,财务收款日报表中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有空格、空项。

8. 违反财务纪律的,一经发现除由责任人承担或赔付全部款项外,并视情节给予处分、罚款、开除等处理。

9. 财务人员对公司的财产有保护、保全、记录、核算的职责和义务。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和保管

1. 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保管、盖章。财务专用章只限用于银行支票、财务报表。这二项以外如使用财务专用章须经总经理批准。发票专用章只限用于公司开出的发票。

2. 财务印鉴不得向保管人以外的任何人借用、保管,用印时必须是保管人亲自盖章或在保管人监督下使用。

四、岗位职责

1. 我公司采用的记账方法是借贷记账法。

2.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

3. 财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有关的财务报表。

4.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负责公司日常财务具体制度的起草、修改,负责对公司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对各类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进行监督,对各项支出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签字。

3) 对报表的正确性负责。

4) 对公司财务工作流程、帐务处理方式方法等诸多方面保守秘密。

5) 负责办理现金、支票的收、支及对现金、支票的保管。

6) 负责登记现金、填制支出凭证和编制相关会计凭证,当日发生的经济业务须在当日编制凭证并进行分类登记(按工程项目、综合工程、后勤三大类登记),现金日记账及现金必须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7) 负责办理物品的入库审核,月末与行政管理账目人员共同盘点出表。

8) 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办理报销和结账手续。

9) 由财务保管、购买及签发支票,新购支票一律登记,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日期、用途、金额、经手人。

10)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日期应填写签发当日日期,金额大小写及用途填写齐全。

11) 已签发的支票遗失,出纳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由于使用中遗失支票而发生款项损失时,由使用支票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12) 作废的支票,由出纳进行归档保存。

五、固定资产、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 各项财产购入时必须取得完整、合法的凭证,即时建立、登录财产物品的会计账目,详细登记品名、型号、单价、金额、购置日期等。对实物进行编号登记,领用或使用人或责任人签字负责。

2. 固定资产由财务建“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实物由行政部负责监管,并于每季度末对在用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3. 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由财务建二级账目核算,由行政部建三级账目对实物进行监管,双方互相核对,月报盘存。

4. 办公用耗材应尽量减少库存,以一个月用量为基本采购数量。购买时由行政部办理入库,财务人员监督,凭入库单报销。

六、收款及退款的规定

(一)收款

1. 各项经济、业务收入的款项须按照类别进行归类登记,在收款日表上登记日期、款项、金额、部门、开据的收据号及双方经手人等内容一并填写齐全,收入任何款项均须开据公司统一收据。

2. 当日所收款项原则上不得过夜,应于当天17:00之前交到财务入账,如当天未能返回公司,应于第二天上午11:00之前交到财务入账。当天未能返回公司的所收款项由当事人负责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二)退款

1. 工程退款须于客户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写委托书指定委托人办理。但超过5000元的款项不允许代办退款。

2. 退款的办理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款申请单》并由部门主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办理。

七、借款、申请、报销相关费用的规定及流程

(一)借款

1. 部门借款时需填写《借款单》,借款人、部门主管/经理签字后,由总经理批准并签字。《借款单》必须注明用途、金额。出纳审核用途、金额及各项签字正确后付款。

2. 凡借款款项必须在一周内立即销账或下次借款前必须将上次借款销账。如财务发现逾期不予销账的情况有权对当事人提出质疑并报批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3. 填写《借款单》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如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完整,财务有权不予付款。

4. 流程:填写《借款单》→部门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审核→领款。

(二)申请

1. 各部门在申请购置设备、办公用品损耗等相关物品时必须填写相应的《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批准并签字后方可购买。

2. 提交《申请单》时应注明所在部门、工程项目(无法介定是哪个工程项目的,请注明“综合” )、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预估金额。

3. 财务申请款项须注明申请内容、用途及金额经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字确认。

4. 流程:填写《申请单》→部门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字→购买。

(三)报销

1. 报销人员在报销时需将原始凭证复印,并同时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地址(无法介定是哪个工程项目的,请注明“综合” ),报销内容明细及金额。

2. 《费用报销单》须经手人、部门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按以上顺序)签字后,经出纳审核各项内容及各项签字正确、齐全后予以报销。

3. 《费用报销单》大小写金额、名称、项目均不得涂改,凭证金额必须与原始发票金额一致。实际支出小于票面金额的由部门主管/经理在发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实际支出大于票面金额的退回重新开具发票。

4. 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如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完整,财务有权不予报销。

5. 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多的物品或材料,发票填写不下的可附明细单。

6. 凭证要求:抬头、名称、型号、项目、金额、数量、日期、大小写、印章齐全、正确的税务部门发售的统一发票,凡有一项不符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固定面额的发票,必须注明日期、实际发生金额,

7. 支票付款由经手人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手人在支票领用单及支票票根签字后,报总经理,总经理在凭证上签字后,出纳审核无误后方能付款。

8. 找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审批报销时,凡是事先申请《借款单》的,须带《借款单》一同交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审批。

9. 打车、用餐费用报销规定及标准:

(1)外出公干:

1) 打车:原则上外出公干不得打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打车,需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2) 午餐:三人或三人以上因公需要同往一处办公,中午无法返回公司用餐的,公司给予15元/人标准补助报销。(注:①少于3人,不予报销;②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③未超出标准按实际金额报销)

(2) 加班:

1) 晚餐: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经部门主管/经理确认后,公司给予10元/人标准补助报销。(注:①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②未超出标准按实际金额报销)

2) 打车:因工作需要,需加班超过21:30的,经部门主管/经理确认后,可报销打车回家费用。

(注:打车及用餐费用报销时,必须在报销单上注明用餐时间、人员、原因;及打车时间,原因,目的地,否则不予报销。)

10.所有报销费用必需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账,过期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需填写《延时报销说明》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11.流程:

复印原始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将凭证复印件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部门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字→财务审核(凭证原件、复印件、《费用报销单》填写规范)→领款。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4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软件、程序的管理,确保开发、使用、变更等过程得以受控,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自主开发、外购、客供软件、程序的管理。(如无特别说明,本规范内“软件”包含软件、程序)

3. 软件分类:

3.1产品源程序:

由研发部软件开发工程师编写,实现产品功能的烧录文件。

3.2 ATE测试软件及测试程序:

是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写的配套ATE硬件使用的产品测试软件平台,及在此平台下针对不同型号产品编写的测试程序。

3.3 设备应用程序:

是指工程部在设备操作系统下针对不同产品型号编写的对应程序(ATE除外)。如:打码程序、贴片程序、SPI检测程序、AOI检测程序、分板程序、回流焊程序、X-Ray测试程序等。

3.4管理应用软件:

是指企业使用的电子化管理工具或系统平台。如:ERP系统、品质管理系统、SPC系统、生产报表系统、电子看板系统、绩效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等

3.5办公软件:Windows、office、Coremail、PDM、AutoCAD、杀毒软件等。

4、职责定义:

原则上公司各部门均可依据自身需求提出软件申请,由技术部门进行开发,交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异常无法解决时,可向技术部门寻求技术支援。具体定义如下: 4.1 需求提出部门:依据公司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软件需求申请。软件需求多由软件使用部门提出,但也可以由其它部门提出。

4.2使用/管理部门:对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确定需求后向开发部门发起正式申请;在软件验收合格后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等;当异常时且无法解决时,及时向开发部门反馈,并要求协助处理。

4.3开发部门:对于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确定执行方案,并最终完成软件开发;开发部门也负责后期的技术支援。

4.4监控部门:负责对软件验收完成后的使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不出现使用错误,维规操作,使用非法软件及机密软件外流等。

5.软件管理规范:

5.1软件申请、开发、使用管理流程

5.2开发管理

当申请部门提出软件需求申请后,软件开发部门技术评审、立项管理、及软件编写、完成及后期调试、受控、验收的过程。详见《软件开发管理规范》 5.3命名管理:

软件命名一般要求具有使用对像、功能说明、版本说明。各软件命名规则具体如下: 5.31产品源程序:

命各规则:工程代号(客户型号)-版本_年月日.文件格式,

如:22W6006(M040)-A_表示的意思是:客户型号为M040,工程代号22W6006,软件版本A,生产日期(xx年12月12日),烧录的软件格式为SENC。关于产品源程序命名规则详见《软件命名规则》

5.32 ATE测试软件:使用对像+功能说明+版本号,如:飞斯卡尔单片机烧录软件V1.0 5.33 ATE测试程序:

命各规则:公司名-----工程代码-----产品型号-----程序版本-----机器代码 如:-1204020(M066401)-A-AT 表示:蓝微产品M066401ATE测试程序A版。详见《设备程序编写命名规范》 5.34 设备应用程序:

命各规则:公司名-----工程代码-----产品型号-----PCB(A面)----机器代码 如:-1204020(M066401)-01-J,表示:蓝微产品M066401 A面贴片程序。详见《设备程序编写命名规范》

5.35管理程应用软件:软名+版本号,如:SPC V1.0版。 5.36办公软件:软件名+版本号,如:Excel 20xx版。 5.4受控管理:

软件在完成试用验收合格后,需要完成受控,才能给到相应部门进行使用。各软件的受控要求、受控流程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5.41产品源程序受控:新编写的产品源程序及变更的产品源程序均可按照软件受控(变更)流程进行受控。

5.42 ATE测试软件及测试程序受控:

4.421 ATE测试软件受控流程:参照软件受控(变更)流程进行。

4.422 ATE测试程序:参照软件受控(变更)流程进行。

5.43设备应用程序受控:

设备应用程序:如打码软件、贴片程序、AOI检测程序、分板程序、回流焊程序等 不做单独受控要求,但需要保证与SOP程序各称、版本保持一致。

5.44 办公软件受控:

办公软件,一般是外购软件,以不违返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为前提,不做具体受控要求。 5.5软件变更:

5.51 4M变更管理:产品源程序、测试软件变更必须进行4M变更管理。

5.52 软件升级管理:软件升级之后,版本号需要有相应的升级;对于未进行版本管理的设备应用程序需要《设备程序变更履历表》进行记录,同时旧的软件必须及时归档,不可与新程序同时存在,以确保新程序的唯一正确性。 5.6软件使用权限:

5.61使用范围:公司现有软件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私自复制、出售给外部人员使用,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62软件使用权限:未经授权,不得盗用他人权限使用软件。

5.63限制型软件使用:不得在公司电脑、设备上传播、使用病毒软件、攻击型软件或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游戏软件、视频软件等。

6.记录表格

1.软件开发管理规范 2.软件命名规则 3. 软件受控(变更)流程 4.设备程序编写命名规范 5. 软件版本履历表 6.设备程序变更履历表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5

1、酒店在客人退房结账时为有报销需要的客人提供发票服务,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消费金额相符或少于实际消费金额,陌生客人要求开具发票金额超出实际消费金额的,应予以拒绝。对于酒店的熟客要求多开或未在酒店消费而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得到财务经理电批或在酒店夜审员的见证下(夜审员需在发票登记册上签名)并按10%收取税金方能开具(详见原下发的《多开发票的管理办法》);

2、发票必须连号,不能跳号使用,且机打号与发票号一一对应;开具发票后须在该消费单的右下角注明发票编号,以便财务部审查;

3、客人开具发票后仍需要结账单的,需在结账单上盖章注明“已开发票”。客人未开发票或需以后补开的,需在结账单上盖章注明“未开发票,一个月内补开有效”,由收银员口头善意提醒客人注意开具时限并签名;

4、客人结账前要求开具发票的,应把客人所开具的每张发票号码及总共张数列示出来放于放于该客人资料夹中,并在千里马系统中注明已开票张数及金额,并提醒接班收银员注意,在客人结账时,应核对其发票总额是否消费金额一致,并将所有发票号码抄写于结账单上,上交财务部审核。

5、协议挂账单位消费已挂入后台账的原则上由其结账后在财务办公室开具发票,如需前厅收银点开具的,须请示财务经理同意;

6、免费房券、代金券、积分兑换房及其他特殊规定(特殊情形需另行通知)不能开具发票的,不得为客人开具发票;

7、超过公司规定期限(一个月)或特殊情况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得到财务经理电批或在酒店夜审员的见证下后方可开具,并收回或复印该客人的消费结账单(并在结账单上注明请示时间或夜审员签名),将发票号抄写于结账单后投交财务部审核(若未收回消费账单原件,需在其上面注明X年X月X日已补开发票,发票号,加盖“已开发票”印章);

8、在酒店其他收银点出现系统故障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前台收银点应本着互助的原则有义务给予代开,开具时,需该点收银员当场亲自签名,注明为代开发票,收银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离开收银台的,须先电话向前厅收银点说明原因并告知由某某服务员拿单前往代开(须在该账单存根联上注明“请前台代开发票”并签名),当天前往前台收银点补签名,未接到收银员代开通知及未在账单上签名的,前台收银点拒绝代开。

9、因网络或设备故障而无法给客人开具发票时,可向客人说明原因并委婉劝说其过后再来补开,外地客人或特殊原因无法前来补开的,由大堂副理向财务经理汇报或夜审员见证后将补开发票邮寄给客人,财务部准予报销相关邮寄费用。

10、 客人刷预授权押金或因种种原因离店未结账而由前台收银手工托收结账的,客人补开发票可不受一个月期限限制,于客人前来结账当日给予开具。

以上规定请前厅收银点严格遵守,每日由夜审员监督执行并在发票登记册上检查及签名确认,次日交日审员复核。凡违反以上规定任意一条,财务部视情节严重性给予当事人10-100元处罚,并赔偿多开金额部分的10%税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上报公司领导作出更严肃的处理。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6

一、携带规定:

凡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手机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且汇报学生科。

二、使用规定:

(一)、上课期间(包括体育课、自习课)、考试期间学生一律关闭手机,禁止使用,如发现有以下情形即可收缴手机。

1.手机铃响,拨打、接听电话;

2.用手机发、看短信息;

3.玩手机(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游戏等)。

(二)、用手机编辑、传播黄色下流网页、内容,视违法行为,立即收缴手机,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用手机发送考试作弊内容,立即收缴手机;用手机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上课期间,严禁在走廊大声播放手机音乐,一经发现,一概没收。

(五)、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更不允许午休、晚熄灯后在教室或其他场所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六)、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使用手机,如学生丢失手机,由学生个人负责,学校概不负责。学生违规使用手机,当场由老师收缴,然后交到学生科集中处理(主动配合上交手机的,可减轻处理;拒不交手机的,要严肃处理)。

三、强调说明:

1、若在上课期间、课间、就寝时间使用手机,班主任、任课老师、宿舍管理人员等,可扣留其手机交学生科,手机问题处理后一个月,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提出建议,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家长来校领取,并取消其校内使用手机的资格,全校通报批评。

2、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校、班主任有权对登记的手机在禁止使用的时间段内通过通话的方式检查该生是否按要求关机,如有未按要求关机的,学校或班主任可责令该生上缴其手机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保证书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7

一、 为加强管理,规范公司会议室、多功能厅的有序使用,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 布置

1、 实施布置前必须考虑周详,根据布置任务来确定执行人员,并做好明确分工。

2、 会议现场要做好清洁保护工作。

3、 绿化布置力求整齐、美观,植物干净、无尘、无虫口、无黄叶,花盆机架的主体、台面插花要求绝对卫生清洁,色彩鲜艳、造型端庄。

4、 布置完毕应清理好会议室、多功能厅,取得最佳布置效果。

三、 使用管理

1、 公司所有员工非接待客户和参加会议,不允许随意进入和占用会议室及多功能厅,有特殊情况且确需进入会议室者需向行政部说明原因方可进入。

2、 各部门如需使用会议室或多功能厅,请到行政部登记,由行政部统一安排。

3、 会议室有专人负责,引见、招待、接送来宾。

4、 任何员工不得随便移动会议室及多功能厅内的家具及物品。

5、 会议或待客期间,严禁将椅子东倒西歪;严禁往会议室及会议桌上乱扔杂物;确属客人所为,相关人员有义务将其收拾干净,方可离开。

6、 多功能厅的凳子须摆放整齐有序。

7、 爱护会议室及多功能厅的设施。

8、 会议结束,要整理会场,保持清洁,并去行政人事部办理交接手续。

9、 以上规定希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损坏公物或违反制度者将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 附则

1、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行政人事部研究并提请总经理批复。

2、 本规定解释权归行政部,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8

为规范货运电梯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安全有序使用,制定本规定;

1. 轿厢内严禁吸烟,严禁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

2. 上下物品时,严禁用木棍顶启轿厢门,不得在轿厢内拖拉,物品不得超重超长,不得碰击挤靠、划伤轿厢;任何损坏之修复费用均由申请使用方负责赔付。

3.货梯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使用轿厢内电话及时与监控室 取得联系, 严禁自行采取措施。

4.货梯使用完毕,使用申请人应负责清洁并及时通知管理处。

5. 顾客、厂家人员、家电营业员空手、小件等均不得乘坐。服从物业电梯工和安护员的指挥,对违规不听劝阻的,物业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货梯。

6. 优先照顾残疾人士乘坐。

7. 严禁生、熟食品无包装和脏水、油污等污染电梯轿厢。

8. 严禁超高,超载货物强行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无包扎、散状运输。

9.对违规者,有权记下工号牌、厂家名称等报相关部门处罚。

10. 对于进出六楼以上的人员,电梯工有权问清并请外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 确认其所去的楼层及楼座号。

11. 货梯使用时间:

商 场: 上午9:00 - 11:15 下午1:30 – 营业结束

写字楼: 上午7:00 - 18:30 大宗货物出入需办理进出证时间另行约定

餐 厅: 上午9:00 - 10:30 下午15:30 – 16:00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19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员工和工人。

术 语

第三条 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厂的宿舍,分为员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条 员工宿舍指专门为公司员工提供的宿舍,包括总部员工宿舍和工厂员工宿舍。

第五条 总部员工宿舍指公司为所有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自人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员工及工作满6个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所提供的宿舍。

第六条 工厂员工宿舍指公司在各工厂为驻厂工作员工提供的宿舍。

第七条 工人宿舍指公司为在公司各工厂工作的工人提供的宿舍。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宿舍的安排、管理、协调和控制。

第九条 各工厂办公室负责对所在工厂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 各宿舍舍长负责对本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解释此制度。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宿舍入住的条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个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厂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厂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条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员在人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条 宿舍管理。

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统一整理备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由住宿人员个人承担(工厂自建宿舍由工厂统一支付水电费),住总部员工宿舍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的相应的住房补贴。

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4.严格宿舍分类,员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外来留宿人员登记表》。

7.宿舍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设施(如电视、床铺、床垫、衣柜、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厨卫设备、门窗、墙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员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厂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并填写《公司宿舍检查情况表》,住宿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9.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内务。

(2)负责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3)负责住宿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管理,如个人安全、紧急联络人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长应当及时通知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

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2.宿舍内出现违法行为或火灾等事件。

3.住宿人员身体不适以至病重的,并且应当及时送医院及通知其亲友。

4.住宿人员需要留宿亲友的。

第十五条 公司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公司的安排、监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违禁品。

3.起床后将被褥叠放整齐。

4.换洗的衣物不得堆积在室内(阴雨天除外),暂时不用的衣、鞋等必须放人橱内和床下,不得随意摆放。

5.使用电视、收音机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宿舍内的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在指定地点。

8.房间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由宿舍长制定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9.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发生一下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如实呈报其部门经理和总经理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的。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窃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20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二、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三、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2、公司电暖气的使用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3、公司电暖气的维护、维修由电工部门负责。

4、为保证安全,电暖气不得随意挪动。

5、电暖气上不得覆盖、晾晒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灾。

6、电暖气上不得喷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电暖气的使用时间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避免超负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试、更改使用时间。

五、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21

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为维护黄河人家的安全,文化,环境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需提前一周向客服中心做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批准,并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除令其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标识管理,规范企业的整体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目录,由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需要使用到本公司LOGO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用本公司LOGO以对外宣传的人员,必须经由相关部门许可,不得私自使用本公司标识进行一切对外活动。

第四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识的使用方法:

(一)使用范围:集德创建的整体形象宣传,各业务公司整合宣传使用此LOGO。

(二)标识形象要统一、鲜明,以确保公司标识的唯一性。

公司LOGO在使用过程中应该于四周留白1CM左右,保证公司标识的严肃性,不可侵扰性。

(三)使用标识时,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擅自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标识的使用过程中,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对标识进行任何诸如添加、删减、变形、 扭曲方式的改变。

第六条 便签、卡片等的设计和印制涉及到公司标识的,必须有统一的式样。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23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据各单位的生产情况,设立值班岗位,由本单位划分各值班岗位管辖区域,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对值班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和范围,与值班人员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防灾等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有事须先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严格审查所负责区域内人员的进出,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岗、脱岗,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岗位上打牌、喝酒、睡觉。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加强区域内巡视,看护好责任区域内的设备和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

第七条 值班人员在当班时间内违犯值班制度,按《劳资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并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岗位,按停薪留职对待,其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由自己承担。

第八条 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发生失盗、损坏设备设施,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并按《劳资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 值班人员应是本公司股东员工,一旦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责任人工资中赔偿损失,工资不足以赔偿时,用其股份抵顶,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相互协作,服从分配,服从管理。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24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经济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创业精神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篇25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工作作息时间,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时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三、员工在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

四、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人力部统计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为: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照早退处理;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照迟到处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五、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人力部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班次内向人力部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办公室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六、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人力部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事先未向人力部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七、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员工本人于当天或次日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因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人力部办理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各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者,由分管领导签批《核销登记表》,并由本人负责向人力部办理核销登记。

各部门负责人或员工在形成上述事实之前,应分别征得公司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同意,事后一概不认。

八、员工个人考勤记录由人力部负责定期公布,干部职工有异议的,可以到人力部查询。

九、本制度与《分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配套使用,考勤结果运用于员工当月绩效,并作为员工工作评价、人员进退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如下:

(1)每迟到、早退一次,扣除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 元

一月内累计迟到、早退4次以上的,按分公司待岗管理办法实行待岗;

(2)旷工期间扣发工资。每旷工半天,扣除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0元;当月连续旷工2 天及以上,累计旷工4 天,扣除本人全月绩效工资;旷工期间,同时按其日均工资标准扣除其基本工资;

(3)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含三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五天(含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含十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采取恶意停工1 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恶意停工3 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十、为了维护分公司的整体形象,严肃工作纪律,员工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遵守考勤打卡管理制度,不得出现有损于团队的言论和行为。员工出现无理取闹,与考勤管理人员争执的,或各级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分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分公司外包人员考勤登记,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于20xx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