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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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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接任交接程序,严格离任、接任工作交接纪律,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保持工作的衔接和持续发展,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沂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政机关、教学及教辅等各中层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本着对学校、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的原则进行离任交接。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状况、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党建状况等,包括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干部职工、党员队伍状况及精神状态等;

2.任期工作目标、发展思路、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落实情况;

3.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

4.任期内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财务账面上未反映的各类经费和款项,主要包括收支、管理、资金结余情况和应付未付资金、应交未交税费等情况,如借款、集资款、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全部款项;

5.任期内资产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资产情况,接受捐助已明确权属或在账的各项资产和尚未入帐的资产等;

6.重大经济活动情况,主要包括任期内争取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担保、变更等重大经济事项;任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在建工程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预算、进度、资产结算以及已决定尚未实施的工程项目等;

7.领导干部个人所欠的借款及保管、使用的公物,如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物品;

8.与工作有关的各类文件、档案材料、音像制品等;

9.任期内形成的与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等;

10.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公布干部职务调整后,离任领导干部即停止履行职责,着手准备离任交接相关工作。离任领导干部本人分管财务的,不准突击开支、补签发票;班子其他成员分管财务的,应暂停审签各项票据;财务部门应暂停支付各项费用,确需办理的,经接任领导干部同意后方可办理。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时应根据第五条所列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并填写《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

第八条 离任交接工作应在干部职务调整后的三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报请学校纪委、组织部批准同意。离任交接工作准备就绪,离任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地与接任领导干部和学校纪委、组织部沟通联系,确定交接事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接的,敷衍塞责、交接不清的,拒不办理交接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借用公款、公物的,离任时必须归还。外借的公物应负责追回;已损坏的公物,属于个人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维修或赔偿,自然损坏的经主管部门鉴定并经学校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报损、核销;丢失的公物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交。根据工作需要,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参与监交。监交人对交接工作负协调、督办责任。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全程参与交接工作。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上签字,交接单一式五份(可复印),交接双方、交接单位、纪委、组织部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交接重要工作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负责。

第十二条 接任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处理问题,积极承担离任干部移交的工作,确保交接期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离任交接情况列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层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离任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