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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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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规定 篇1

第一章总则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精选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发[19__]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公司职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在一个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公司工会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一贯服从领导,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效益的。

由总经理提名或单位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总经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重要会议上给予表扬的。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果奖范围如下:

(一)管理成果奖: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管网安装、管网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水表改进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水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并参评公司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公司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如下:

(一)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受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报导、论文及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800元;

(三)获得公司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四)获得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获得书面嘉奖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六)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处罚

第八条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处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睡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电子游戏、看小说等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无故缺席、擅离职守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的职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水业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的,由公司监审处按《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2、违反公司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无视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损坏公司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处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月岗薪工资50;

(二)违反劳动纪律1、2、3、4、5点者,违反一次扣30元(一个月内三次视同旷工一天)。对违反劳动纪律,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按《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部门负责人月岗薪工资20;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同时请人代工的职工其岗薪工资由公司在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回;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2点,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3、4点,损失1000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赔偿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其中第3点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三)内部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向人事教育处提出报告,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接受管理;

(四)公司内部劳务市场负责接收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因违反本办法受到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第4、5点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2—5天或累计旷工5—10天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或因工作过失造成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5—10天或累计旷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一年内连续旷工10—15天或累计旷工20—30天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以上停发工资期间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职工,因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公司级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中层干部的处分,由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中层以下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书面意见由人事部门负责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1、开除职工时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2、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慎重决定。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3、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时间;

4、开除职工必须经总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南昌市劳动部门备案;

5、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除处分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如发现包庇隐瞒或从轻处理,除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利用处分职工权力,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会负责、监审处、劳动人事处以及部份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职工处罚申诉并调解劳动争议;

(二)收到报告之日起,由工会召集委员会成员听取争议双方理由;

(三)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委员会在受理后七日内向申诉者出具书面调解意见;

(四)争议申诉方在收到调解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第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规定 篇2

为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一、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公司设立如下激励项目:

1、最佳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2、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果,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3、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积累,当年出勤情况较好,全优完成各项指标,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贡献突出者,由部门经理推荐至行政部,经总经理审批后授予优秀员工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4、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5、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二、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时罚款的办法,积分以办年为一个期限,半年期限尚未达到20分者,可以撤销其积分底数,半年中积分满20分或超过20分者,均以处名论处。

1、对下列违纪行为一次扣1-4分及相应罚款:

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上班时间串岗、扎堆聊天者

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书刊者

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

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

接听电话不规范或传达文件不到位者

2、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应罚款

未经领导批准中止工作,擅离岗位者

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

利用公司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者

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者

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协助者

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

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3、对下列行为一次扣10-19分即相应罚款

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属实拒不签字承认者

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公司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

上班时间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

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司办公设备及车辆者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

4、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20分,并予以除名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有盗窃、贪污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者

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者

5、受惩罚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经研究给以留职察看处分者

6、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

7、惩罚的实施

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

部门经理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经行政部核查后予以处罚;

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

8、违纪罚款的缴纳:

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部门经理应督促员工按照处罚额及规定的时限上缴部;

罚款必须在罚单下达后5日内缴纳,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将予以除名处理;

9、员工申诉

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总经理提起申诉,在总经理接受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履行处罚。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规定 篇3

餐饮行业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加强员工宿舍管理,为员工营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二条 寝室长职责

1.每间寝室设立寝室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寝室长每月2日前,须核对本宿舍住宿人员及宿舍内的所有餐厅财产报宿管员,再由宿管员报餐厅办公室。

3.每月制定本宿舍的卫生值日表。

4.寝室长有义务向酒楼办公室及时汇报寝室内发生的异常情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寝室长进行过失处理。

第三条 作息时间

1.员工晚上外出必须在24:00之前归宿,如不能按时回宿舍者,应以请假条 的形式报宿管员请假,每月每人不能超过3次。如超过1次,宿管员有权对违纪者处以50元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归宿的,须由部门最高主管填写夜归证明单。如没有按时归宿,且无夜归证明单或未向宿管员以书面形式请假的,也将予以50元,次的罚款。

2.22:00以后禁止在寝室内接待外来人员,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凡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罚款100元,连续两次者则取消住宿资格。如寝室长未对其明确指出或劝阻,则予以过失处理。如外来人员留宿期间造成公物损坏、财物丢失等,将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卫生制度

1.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

2.每位员工必须按照寝室长安排的卫生值日表按时打扫寝室卫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员工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或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经寝室长提醒后仍不执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纪处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须用垃圾袋装好,由各宿舍当日轮值人员提到指定地点放好,如检查时发现不按要求放置者,罚款10元,次。凡住宿员工将垃圾乱丢乱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5.凡在检查中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寝室,该寝室长将受到过失处理,如有明确责任者,则同时给予该责任者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水、电管理

1.所有寝室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接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违者予以100元,次的罚款。

2.入住员工必须注意节电、节水,做到人离灯熄、电断、水关;违者将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如查不出责任人,则对所在房间人员处以50元,人的处罚。

3.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家用电器。

4.不得私自乱接电线插座。

5.要保持高度的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行政人事部门。

6.如发现使用禁止使用之电器,则处以50元/次的罚款。

7.由于本人私接电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灾,未造成后果给予责任者以违纪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损失程度给予按价赔偿,并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第六条 物品摆放规定

1.必须保持物品摆放整洁、美观,严禁乱堆、乱放、乱扔,禁止在宿舍内墙面乱刻、乱画、乱钉,违者对责任人予以10元,次的处罚。

2.床上用品必须摆放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统一放置于靠窗户的方向,枕头置于床的另一头,床单平整,其他床上用品摆放有序。

3.被套、床单须经常清洗,保证干净无异味。

4.鞋子有序摆放于床下,鞋内勿放置袜子,并保证其干净无异味。

5.面盆、水桶置于各自床下,并置面盆于桶上。

6.桌上物品如牙具、口杯、书籍等杂物摆放整齐,桌面干净无水迹。

7.衣物、毛巾挂放在两床间的横杆上,灯架上严禁悬挂任何衣服、饰品等杂物。

8.垃圾置于桶(袋)内,并由当值人员每天处理一次。

9.公用物品除按规定摆放外,每位员工都必须爱护,如属自然损坏,寝室长要及时上报行政人事部门,如属人为破坏,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元,次。

第七条 管理规定

1.23:00以后禁止放音响和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凡在宿舍内放音响、大声喊叫、酗酒闹事等,影响他人及邻居休息,使餐厅声誉受到损坏者,除后果由本人自负外,餐厅将对当事人给予违纪处罚;如寝室长没提出或劝阻,则负连带责任。

2.对凡有公物损坏的宿舍,有明确责任者除负责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其责任。本宿舍员工视而不见、知情不报、相互包庇而导致责任不明者,除全体宿舍员工赔偿损失外,并将给予重罚。

3.出入宿舍要随手关门,注意防盗;对因故离开酒楼者,宿舍长负责督促将宿舍物品钥匙回收,并上交宿管员。严禁私自配制钥匙和调换门锁,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处以宿管员100元,次的罚款。

4.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因打架斗殴造成公物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5.宿舍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宿舍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宿舍门口及通道不准堵塞,要保持畅通无阻。

7.每位员工必须按时办理好暂住证,并将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门备案。

8.员工离职时,必须在办好离职手续后及时搬出宿舍,否则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