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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解释与分析(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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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解释与分析 篇1

(一)概述

提单解释与分析(精选3篇)

提单是用以说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或装船,并由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分类有许多种,按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直达、海上联运、海陆海空多式联运提单,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按提单上所到收货人又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另外,按提单是否有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此外,还有其他的分类。

提单多是由国际海运公司制订,其格式、内容不尽相同。本书所运用的提单格式是我国现行通用的海运提单,它是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简称中远)制订的。

提单分为正反两面。正面主要记载船名、航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及货物外表状况等,是有关本批货物运输的事项;背面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中远公司提单条款为例,简单介绍一下提单条款(以背面为主)主要内容。

(二)承运人与托运人

这是提单正面的主要内容。在中远公司的提单条款中,承运人就是中远公司,而托运人则是运输合同的另一当事人,必须在提单上注明,而对于按不记名的指示交付的提单,意味着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

(三)管辖权(以后均为提单背面内容)

指处理提单纠纷的法院。提单一般都规定此项条款,规定一切由提单引起的纠纷由船东所在地国家法院行使管辖权以保护本国利益。中远公司提单也采取这种做法(参见本书所列的提单格式)

(四)首要条款

又称为法律适用条款,即在提单中表明该提单运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或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一般来说,这一条款是受到尊重的,但是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这一条款无约束力。如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运往美国或从美国运出的货物的提单上尽管有首要条款,但仍要遵守该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时,提单的当事人各方一定要加以注意。

(五)承运人责任

中远公司提单规定有关承运人责任运用海牙规则。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有独特的规定,它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这样既承认《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占主导地位的现实,又充分吸收了《汉堡规则》的一些改进,符合国际海运发展的趋势。如果提单在其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本国法律,若中远提单做此规定,就可以运用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六)责任期间

这一条款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何时开始至何时为止。中远提单规定的责任期间从装上船到卸离船即站到站或船航到船航条款,这与海牙规则一致。

(七)装货、订货和交货

这一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货方应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包括滞期费在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关于班轮运输的滞期货的规定,值得予以注意。

(八)赔偿责任限额

提单这一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每件或每计费单位的限额,但如果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并按规定提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提单在其法律运用条款中规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或者规定运用国际公约时,则按此国内法或国际公约适用限额。

(九)索赔通知及时效条款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就货物短少或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是索赔的程序,中远提单增强负面11条对不同状况索赔通知的时间做了规定。诉讼时效是按运输合同就货物运输的损害赔偿提出诉讼的期限。中远提单规定的时效为一年。这些都与海牙规则一致。

(十)共同海损和新杰逊条款

一般提单均规定共同海损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办理,我国提单则根据1975年中国贸促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新杰逊条款是针对同一航运公司的两艘船舶之间的救助费用而言的,条款规定救助费用应视为救助工作是由第三者的船舶所救的一样应由被救船舶全额支付。具体内容参见中远提单条款。

(十一)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规定货方应从取得的赔偿款中将按碰撞者责任应分摊的本船所载货物损失的余额,退还给载货船东,以符合货运合同的规定。

(十二)提单的修改

1992年我国颁布了《海商法》,对我国海洋航运事业影响深远,在提单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条文的一些不同规定使提单必须做出修改,如赔偿限额的提高、关于货物交付损坏的通知时间等,因此,在对提单条款格式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签发提单之时,一定要注意到是否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提单解释与分析 篇2

(一)概述

国际租赁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其特别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一种合同关系。现代国际租赁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融资性租赁、综合性租赁和服务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资或者向银行贷款,从供货厂商那里购负承租人设定的设备,然后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主要在租用专用设备或大型成套设备时采用,这种方式在国际租赁业务经常被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又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等。综合性租赁是一种把租赁与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其他对经济合作方式结合起来的租赁业务。而服务性租赁亦称经营性租赁,租赁公司既向承租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又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至提供或培训有关技术人员。这种租赁形式由于租赁公司要提供多种服务,所以其租金也较高。

国际租赁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国际租赁协议,而由于租赁方式不同,租赁协议的内容也不统一。即使是同一种租赁形式,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各不相同的条款,因此使用本书的人不必拘泥于本书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赁设备

该条款应对租赁设备作出详细的说明,列出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说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负责交付。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还需说明此项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出租人据此可规定其只承担融资责任。

(三)租赁期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赁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续合同的条件等。租赁期的长短主要是由双方根据租赁物的情况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签订协议时间商定。一般来说,易损性和效力多变的机器设备租期短,而耐用,性能变化不大的设备租期长。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所在。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地点、使用货币、租金支付次数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在计算租金锂要考虑到租金的构成要素、租期长短、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坟租金的次数、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费率等,这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协商订明。

(五)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使用、维修、保管

在国际租赁协议中,一般都要订明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如需对此种使用权加以限制,则由双方协商订明。至于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双方根据租赁方式,租赁物的性质经协商后订入协议。

(六)风险承担

一般来说,在租赁协议是租赁物发生意外灭失损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协议中应明确由谁承担此损失。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损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选择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有风险就必须要求有保险,协议中应约定由哪一方对和租赁设备进行投保及

此费用由谁承担。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这一条款随租赁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务性租赁,协议中多是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处于良好状态下的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如是融资性租赁,双方则可选择处理方式,其中有: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即退租),续租、由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即留购),或由承租人代为出售等,在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中,大多数出租人是在期满时交清应交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只付名义货价即取得设备所有权。

提单解释与分析 篇3

国际借贷合同解释与分析

(一)概述

国际借贷是指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国际借贷的基本方式有两种:国际贷款和发行国际债券。而本书中所涉及的主要是国际贷款。国际贷款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立体不同可分为官方贷款和民间贷款,而依贷款期限长短,可分为长、中、短期的国际贷款,而依有无担保又可分为有担保的和无担保的国际贷款,等等。

(二)国际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而对于银团贷款合同来说,是越来越多被采用的形式,这也是由于国际贷款数额往往很大,风险也大,独家银行很难有此能力所致。因为这种形式要牵涉到许多银行,所以其合同订立程序也就有所不同,其程序主要是:(1)选择牵头银行,即借款人选定牵头银行后,交给其委托书,以便牵头银行据此安排贷款,这种委托书要明确这只是一种商业建议,而非正式要约,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牵头银行接受委托后,就征求其他银行以便其参加到该国际借款行为中来。(3)牵头银行把愿意参加贷款的银行召集起来,组成经理集团,以便签订国际贷款合同,而以后的操作程序就与前面一致的国际贷款合同的签订程序相同了。

(三)主要条款介绍:

1.贷款的金额与货币?这是贷款合同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尤其要注意有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对本国银行向外国政府、银行或企业提供的借款有一些数额限制,如日本、瑞士等国。在此条件下,双方可根据能力及需要协商确定贷款的货币及金额。

2.贷款的使用?关于贷款的使用方式合同中一般以列举方式列出。一般来说,由于货币是可替代物,很难保证贷款不直接或间接地被用于其他目的,所以这一条款往往是靠借款人的信誉来保证的。当然各国的法律一般也不加以限制,但多数国家都规定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否则贷款合同无效。

3.贷款的提取?这是要求贷款方履行的重要条款,其中重点在于提款通知和提取贷款。前者通常都规定借款方提款任何一笔款项时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方。并且通知中要包括提款的日期、数额、银行账户等内容。而后者主要涉及提款地点,在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提款地点一般都规定在贷款使用币的所属国。这样做,既利于贷款人发放贷款,还可避免有些国家要求贷款人必须以当地货币发放贷款的法律规定。

4.贷款的偿还?一般国际贷款的偿还方式主要有:(1)到期一次偿还,用于那些贷款期限较短,数额不大的贷款;(2)分次等额偿还,并且规定期,在此期间只与付利息期满后偿还本金;(3)逐年等额偿还,这种方式无宽限期的规定,从第一年就开始偿还本金。一般来说第二种方式在中、长期贷款用得较多。

5.贷款的利率?国际贷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前者多为短期贷款所采用,而中、长期贷款因期限长,且市场利率变化多,所以多采用浮动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确定隔多长时间就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调整一下贷款利率。

6.陈述与保证?该条款是指借款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承担合同义务的合法有效性及与借款有关事实作如实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实践中,这一条款是贷款人决定是否给予贷款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类条款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借款人的法律事项的陈述,主要说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签订合同的权利,官方已同意以及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执行等等。二是关于借款人的财务和商务状况的陈述及保证。这主要通过借款人对其账目没有重大负债以及无重大违约等情况来体现。

7.约定事项?这一部分条款的范围比较广泛,目的也不同,但一般来说,都是贷款人为保证资金的安全而设置。约定事项主要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即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他不做该条款所列的事项。订立这一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借款人以其资产为另一债权人设定物权担保,而且这样也可间接限制借款人举措新借。(2)平等地位条款或称平等比例条例,是借款人承诺使贷款人和与其他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相同的地位,根据平等的原则按比例受偿。这一条款往往与消极担保条款同时使用。这两个条款都是为了维护原贷款的人的地位,不致同一为新贷款的出现而遭歧视。(3)关于财务方面的约定事项。其作用是监督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这一条款主要包括:借款人必须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借款人应保持最低资产净值,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具体比例,以及在其他方面如股息分发、资本使用等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