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公 > 合同 > 施工合同 > 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精选3篇)

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精选3篇)

推荐人: 来源: 笔墨帮 阅读: 2.59W 次

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精选3篇)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建筑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按政府采购中标优惠率折算后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 年 月采购计划表编号 : 。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四章(通用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住 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建筑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 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固定总价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其中部分为材料为甲供材料,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20__~20__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GXZC20__-G3-10140-CGZX )协议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效果图

9、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__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住 所: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河堤路91号

(青山训练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路桥支行

帐 号: 账户: 1604 2630 5070 1523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0011

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2. 图纸

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 工程师

3.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3.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3.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4. 项目经理

4.1 姓名: 职务:

5. 发包人工作

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于开工前7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与相关部门协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采购时已提供,由承包人现场勘测,费用自理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待定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6、承包人工作

6.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待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无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物质时及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和负责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4)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 进度计划

7.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2日内予以批复 。

7.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8.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7.5条执行。

8.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8.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3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8.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9. 工程质量

9.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待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1. 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 本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经有资质的造价部门审核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优惠率)。

12. 工程量确认:

12.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竣工验收日

12.1.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合同约定总价为准。

12.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2.3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3.1 预付款: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六、材料设备供应

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

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5.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所购材料及设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6、竣工验收

1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无

1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7、违约

17.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7.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7.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7.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7.2 承包人违约

17.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7.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8、争议

1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

(2)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19. 工程分包

19.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9.2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9.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19.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19.2.3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19.2.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

20. 不可抗力

2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21. 保险

2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2. 担保

2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无

22.2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3. 合同份数

23.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 贰 份、副本 贰 份。

24. 补充条款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广西华蓝建筑装饰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土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1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 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

市政工程为 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0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 篇3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项目:

为保证本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在从事本工程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明确安全责任,遇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上级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及甲方安全施工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就共同做好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共同职责

1、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甲、乙双方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努力改善施工人员劳动条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关心职工生活,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和健康。

2、甲、乙双方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二、甲方职责

1、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并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

3、提供或租赁给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周转性材料等必须完好,并做好交接、检查、验收记录。

4、指导乙方按审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当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如乙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5、根据乙方发生事故的性质,有权监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乙方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业主、监理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对承接的施工项目禁止转包。

2、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和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并向甲方提供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安全考试成绩和身体检查情况的汇总名单,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带(“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特殊工种人员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名册报送甲方备案。

3、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送甲方审核,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工程主要危险点和相应施工安全措施,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无措施、措施未经审查合格、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的项目严禁开工。

4、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认真填写安全内业资料,如未按要求执行,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或限期整改。

5、在工程施工期间,已送报甲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凡乙方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6、使用的起重施工机械,起重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确保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必须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7、凡是向甲方租赁或借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材料等应逐个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由于施工机械、工器具、材料等引起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8、乙方现场必须设专(兼)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从事危险性作业时,必须由专(兼)职安全员自始至终进行监护,专(兼)职安全员应通报甲方并佩带明显标志,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活动。

9、乙方应与现场施工人员(含临时雇佣人员)签定个人安全施工协议。

10、施工如发生隐患或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主管部门,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

1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等事故,甲方将终止合同。

12、出于乙方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使用有隐患的施工机械、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损坏或拆除安全保护防护措施;在生活区因自身原因及业主、监理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多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其他:

1、安全职工实行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管理办法,由甲方根据工程量的情况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40000.00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保证金按合同价款3-5%预留,但最低不少于3万元)当发生重伤事故、一般火灾和设备事故扣除保证金50%,当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工程结束后,未发生任何事故,返回全部保证金。。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保证金结清后失效。(此合同一经签字,既具有于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