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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材购销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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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材购销合同 篇1

地材购销合同

地材购销合同(精选3篇)

甲方(购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供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       所需       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序号

货物

名称

品质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

(元)

交货时间

1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2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3

碎石

玄武岩

返击石

4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5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6

运输费

自卸

汽车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1.1本表所列碎石为预制900T箱梁所用,生产厂为东湖镇李景春采石厂,不得变更。

1.2供应数量和地点以甲方供货通知为准,结算数量为甲方实收数量(以过磅单为准),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适量调整。

1.3乙方负责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碎石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做任何调整。

1.4换算比重为    t/     m3

第2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为保证质量要求,碎石含泥量≤0.5%,针、片状颗粒含量≤8%,以及其他指标必须符合JGJ52-20__《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规范》有关要求。

第3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3.1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的供货通知所要求的规格、数量、时间供应甲方以上合同明细中要求的合格碎石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入指定料仓,否则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将乙方的保证金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3.2乙方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3.3乙方应遵守长春九台市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第4条 交货时间

4.1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4.1.1乙方供应碎石应在有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使用前预计足够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4.1.2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碎石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碎石等。

4.1.3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碎石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4.2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核减乙方任务量直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4.3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构成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逾期交货一天按该批次货款的3倍赔偿,对造成甲方具大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5条 甲方责任

5.1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

5.2碎石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

5.3乙方所供碎石与样品不符甲方不予收料,乙方自行退出材料场,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5.4甲方负责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对于甲方检测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产品,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6条 乙方责任

6.1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乙方应具有应对施工高峰期和汛期的应急措施)、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由乙方负责)。

6.2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铁道部规范及客运专线工程所需材料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详见附技术要求文件),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产品应以样品为样板。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6.3进场的碎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道部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须在材料进场的同时提供材料的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材质证明书(甲方有权对甲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检测),且材质证明书内容要和现场进料单及标牌所标明内容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乙方并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损失。

6.4乙方在自己的生产能力基础上应全方位保证并满足甲方的材料需要,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停止供货并将产品出售其他购货单位,同时在乙方货源充足的情况下甲方优先考虑采购乙方产品。

6.5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进入甲方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引起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7条 验收

7.1进场验收

7.1.1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砂石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碎石的进场验收实行过磅称重计算,按比重1.5t/ m3换算。

7.1.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进场时间将合格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7.1.3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场,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7.2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2.1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7.2.2仅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2.3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7.3乙方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且供货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

第8条 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砂、石按每    m3结算一次,凭甲方开具的收料单、验收单结算,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当次结算支付货款的    % ,年底前付至货款总额的    %,余款一年内结清。如供货结束不满    m3 按照实际验收数量结算。

第9条 乙方必须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在本合同签定时乙方需缴纳五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以货款总额的        作为保修款,甲方在乙方供货至         m3时退还五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10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的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对于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11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乙方对所供材料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1.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11.3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1.4对于因运输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一切源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丢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5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抵补损失时,应由乙方补齐差额部分。

第12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标的物所在地(       市       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安全、环保责任

13.1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13.2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4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14.2本合同正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材购销合同 篇2

甲方:(需方) 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邦槐荫东岸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施工生产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地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 物资的概况、数量、单价及合同额:

二、 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风险承担:

2.1 交(提)货时间:与甲方工期同步,甲方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

2.2 交(提)货地点:民邦•槐荫东岸施工现场。

2.3交(提)货方式按以下第 2.3.1 项执行:

2.3.1 乙方交货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民邦•槐荫东岸甲方指定施工现场。

2.3.2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三、 运输费用承担:

3.1 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用由 乙方 承担

3.2 上车人力及机械资费由 乙方 承担。运输途中人力及机械资费由 乙方 承担。下车人力及机械资费由 乙方 承担。

四、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4.1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下列第 4.1.1 项执行:

4.1.1 乙方有通过国家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标准,且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乙方企业标准执行。

4.1.2 按国家标准执行

a. 砂满足GB/T 14684-20xx标准要求;

b. 碎石满足GB/T14685-20xx标准要求;

c. 检验方法满足《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xx)要求;

4.1.3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对质量有特殊要求,按如下质量技术要求执行: 。

4.2 乙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4.2.1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从全部货物或最后一批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2.2 双方约定质量保质期为竣工验收。

4.3 本合同货物总额的 5 %为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量保质期满 45 日内退还给乙方(无息)。

4.4. 乙方供货时还应该提供如下货物质量证明文件: 材质报告、合格证明 。

五、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 验收标准:

5.2 验收人员:甲方委派 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开具收货单给乙方,甲方验收人员的更改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5.3 验收方法: 现场验收、点数、尺量、过磅 。

5.4 甲方经验收对乙方货物质量有异议时,可在货物质量保质期内随时以口头、电传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可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做出退货、降级接收直至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5 其他约定: 。

六、 结算方式及期限,按以下方式执行:

6.1 双方每月 25 日办理当月用量结算,按甲方与业主合同同步向乙方支付货款。

6.2 乙方交付全部货物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45 日内,甲方支付 95 %,余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在 1 年内付清,甲方不接收乙方任何付款委托。

6.3 乙方指定 为合同收款业务办理人,甲方以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为 , 甲方不接收乙方的任何形式的付款委托。

七、 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7.1因供方责任货物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当次供货价值的 5 %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超过 2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甲方按设计及施工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材料的规格、数量和用料计划;

7.3甲方负责对砂石料质量进行抽检,并做好使用前的试验工作,以确保其符合本项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7.4当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产量、运输供应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时,甲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乙方对此不得存在异议;

⑴对已进拌和场的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其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⑵甲方重新外购材料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材料到场单价高出乙方供应综合单价的部分从乙方材料款中扣除,以补偿甲方损失;

⑶中止合同执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7.5随时按向乙方提供的备料计划和供料计划检查乙方的执行情况,如乙方未能完成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即时整改或终止合同;

7.6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履行此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选用备用供应商完成该项目砂石料供应的,乙方不得阻挠;

7.7按合同要求进行对帐、确认数量、支付材料款;

(二)乙方责任

7.8 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货源地范围,以及乙方投标报价选择的砂石料场内组织货源,将材料运至(或加工后运至)甲方指定的搅拌站堆料场;

7.9 按照甲方提出的供料计划进行各种规格材料的供应,以满足甲方施工的用料需求;

7.10 严格按砂石料的质量要求和施工要求确保材料的质量,备料数量符合甲方计划要求,确保并满足甲方施工需要。

7.11 接受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质检人员对砂、石料质量的监督与检查,保证材料质量满足规范要求,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甲方的备料场;

7.12 当砂、石料的质量或乙方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时,除按本条

(一)款的规定处理外,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业主罚款、误工等)均由乙方承担;

7.13 乙方运输车经过地方道路、桥梁、村庄、水利设施、河堤、路堤等,应注意加强环保措施,定期派人清理,如造成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如遇有关单位提出赔偿时,由乙方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14乙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安全,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伤亡事故,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15乙方运输时与地方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需自行解决;

7.16 乙方运输车进入甲方工地范围内时,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人员指挥,注意安全、不损坏甲方项目内设施,自觉控制运输车辆的速度与噪声。如果乙方原因引起设施损坏、安全等故事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17 乙方提供的砂石料须明确来源,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私自更改砂石料产地,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改产地的,必须提前告知甲方,经同意后再行更改;

7.18在运卸料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位臵卸料并保持料场的整洁,不可任意乱倒乱卸;

7.19 由于乙方的责任,被有关部门查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8.1 乙方对运货物的车辆严格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对车辆尾气排放量超标的禁制使用,货运车辆出工地大门,必须经过清洗,确保车路整洁、轮胎无泥,如未按甲方要求清洗车辆,造成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 甲方负责对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废气、噪音、扬尘、辐射等制定相应措施,确保进场作业人员符合劳动法规要求的作业环境。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1 强制性要求乙方制订现场负责人,遵守一切规章制度以及负责所有协 调工作,如有人阻挠工程的顺利施工,乙方必须全权负责处理,若因协调不到位,导致的一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工期延误等)均由乙方承担。

9.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供货能力和履约能力或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重新 选择材料供应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3 乙方必须保证所供材料为合格产品,如验收不符合计划或合同要求或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9.4 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给甲方,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地材购销合同 篇3

购买方: (简称甲方) 销售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办法

1、货物名称、规格和数量

注: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为货物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的到场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制造、仓储、搬运装卸、运输、售后服务、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的报价,为到站总价。

2、材料差价调整:调整前提条件:当(P-P0)/PI≤10%时,材料差价不作调整;当(P-P0)/PI>8%时,按差价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单价。P-施工期间允许调整材料对应的取样品中在各月度《潍坊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单价的平均价。各允许调整材料对应的取样品中在《潍坊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xx年第8期中的单价。

3、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根据堆积尺寸,按理论计算。

第二条:价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货到验收合格,乙方月底到甲方对账,对账无误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90%货款,剩余10%货款竣工后三个月内结清。

第三条:质量标准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号碎石颗粒直径200mm-31.5mm,表观密度不小于2600千克/m³,针片状含量不得超过10%,压碎值不得超过10%,堆积密度度1.5吨/m³,含泥量不得超1%,泥块含量不得超0.2%,不得使用具有碱活性的石子,氯离子含量严格满足国标要求。各项指标均要符合《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xx的要求。砂子的细度模数2.6-3.2,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千克/m³,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1400千克/立方米,含泥量不得超3%,泥块含量不得超1%,不得使用具有碱活性的砂子,氯离子含量严格满足国标要求。各项指标均要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xx的要求。

2、质量负责期限:终生负责。

第四条

1、交货时间:以甲方具体通知为准,甲方提出计划要求后一日内到货。

2、交货地点: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神华寿光电厂项目部工地。

第五条: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和运杂费承担

1、交货方式:供方送货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

2、运输方式:汽运

3、运杂费用承担:货到工地之前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含卸车费用。

第六条:验收事项

1、由需方派专人对供应方所供应的碎石规格、型号、质量进行验收,经需方实验室检测验收合格的产品,需方方可投入使用;

2、若到场材料表观质量,含泥量,石粉含量等指标存在问题,需方有权拒绝签收;

3、由需方指定专人现场验收,一切验收合格,数量核实后,由需方指定专人在供方材料的发料单上签字后方可有效;

4、以供方开具的并经需方指定专人认可签收的送货单作为需方验收数量的结算依据;

5、需方收料人为中铁十四局集团神华寿光电厂项目部指定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签收视为无效处理;

6、各种型号碎石需分批装车,不能造成一车中存在多种型号碎石的现象,若存在混乱装车的现象,则视为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第七条

1、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先妥善保管,应在1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付款期内,需方有权拒付此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天内处理,否则视为违约。

第八条:随货技术证明文件

供方负责随车提供产品证明书,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否则造成需方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不能交货: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不能交货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

(2)交货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退换货物或加工处理,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若不能进行退换货物或加工处理,则按照不能交货处理。

(3)逾期交货:逾期交货处罚违约金为应交货货款的3%。

(4)交货地点有误: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若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工具,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甲方违约责任:

拒绝接货或退货需方向供方偿付拒绝接货或退货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拒力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2天内提供证明,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2、依法向甲方公司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货款付清之日终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