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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印花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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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88〕财税255号: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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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3、《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1989)国税地字第76号 :(89)国税地字第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89)国税地字第97号:对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应区分单位不同情况,按照我局(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第17条的规定确定征免。

5、《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99号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6、《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7、《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国税函发〔1990〕508号 :“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

8、《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的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9、《国家税务局关于军械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械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械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11、《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第173号: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的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12、《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4〕95号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6〕55号 :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账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二、开行各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实行按年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即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开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部《关于核定××××年度基本建设政策性财政贴息预算拨款的通知》和全年贷款合同明细表,经地方税务局对照核实后,对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余非贴息贷款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8、《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费的通知》银发【2019】21号: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数据免征印花税。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106号 :为了支持国有电力工业企业的改革,对上述公司的资金账簿在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因改制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其对子公司长期投资的,不再贴花。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162号 :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236号 :(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二)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三)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3个“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94号 :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10号 :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劵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8号: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版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03号: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04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劵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受被处置证劵公司财产签订的主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生印花税。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3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9〕92号:二、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一)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1.鼓励多建保障性住房。对从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其建设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涉及的印花税,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9〕137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55号: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00号)相应废止。

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88号: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2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薄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94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9〕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9〕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0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 财税〔2019〕80号: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83号: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01号: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55号: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00号)相应废止。

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88号: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2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薄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94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9〕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9〕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0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 财税〔2019〕80号: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83号: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01号: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