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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购销合同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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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购销合同书 篇1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货品购销合同书(精选3篇)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到期,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已生产的成品,甲方应全权负责消化或由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帮助甲方同时消化。

三、产品及资源保障

1、甲方订购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悉以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样品、订货单时间表等记载为准。

2、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提供的样品和产品说明资料或甲方书面认可的相关技术指标及细节规定。若(一方)有任何颜色、材料变动(变更方)均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认可,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3、乙方提供产品各项指标需满足国家规定标准不得有脱层、掉色、发霉等现象。

四、价格与付款方式

1、第一次确定的单价在附件中定明,以后根据市场情况作相应调整。合同期内,如遇原材料单价上涨或下降超过________%,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作价格调整。提出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双方同意后可以作适当的价格调整。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货品购销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供方(甲方):_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重晶石购销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词语定义

1、“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合同编号为的重晶石购销合同。

2、书面形式:是指以纸张或最终能以纸张为载体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物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二)货物详情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1、货物名称:钻井级重晶石

2、数量:。

3、包装:散装

4、货物质量及规格:货物名称质量及规格钻井级重晶石

5、汽车来货,码头堆场的交货价为人民币元/吨。

6、火车来货,码头堆场的交货价为人民币元/吨。实际单价以汽车来货单价扣除乙方承担从沙江站到码头堆场的一切费用。

7、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以实际成交额为准。

8、甲方准备发货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告知每车装车的货物质量,以便乙方做好相关接货工作(双方约定每次发货不少于吨)。

(三)验货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

1、数量:汽车来货的以码头汽车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火车来货的以轨道衡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

2、本合同货物到码头堆场(以下简称“码头堆场”)后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验收标准:以乙方对每车来货检验结果作为初步结算依据。如任何一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都有权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来货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则委托第三方检验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期限及拒收条款:

1、按到货付款为原则,接到货每10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甲方发货到码头堆场后,以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抽样检验结果进行预结算,初步检验质量合格(比重:4.20以上)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2、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低于4.20以下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3、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验结果比重高于4.20以上的,但其他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

(五)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码头堆场交货。

2、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后年月日内供完,如交货期往后推双方协商解决。

3、交货方式:由乙方自提,并支付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如有违约,按《     》有关规定处理。

2、若因的原因致使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供方不构成违约。

3、如遇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完成供货,须以书面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证明是指有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在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由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或基于本次项目而向各自法律顾问披露之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十)其他约定事项

1、补充合同书:双方可就本合同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书。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与补充合同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果本合同与其附件、补充合同的内容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3、本合同适用《  》和《 》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或经双方同意修改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印刷(或打印)的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发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为有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货品购销合同书 篇3

收购人:

销售人:

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证人见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收购时间与数量

1.收购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2.收购量为 公斤/月,收购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第二条 收购价格

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 元/公斤,当地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2)收购人与销售人商定的其他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销售人不得销售、收购人不得收购:

(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生鲜乳;

(5)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生鲜乳收购站挤奶的,应遵守生鲜乳收购站的操作规定;销售人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于本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前至少两日,书面通知销售人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如销售人对以上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以上数据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销售人无异议;异议期间,收购人不支付货款,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无异议部分的货款仍需按约定支付。异议解决后,收购人应在两日之内支付异议部分的货款。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并支付上个月的货款,具体付款日期为每月的 日前,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 检验方式

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在收购之时起4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将有异议的生鲜乳样品留存48小时以上。

3.收购人与销售人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检定结果由收购人和销售人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对生鲜乳的检查及取样工作。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发现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添加任何物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3.销售人无法按时送奶或收购人无法按时收奶,应在至少24小时之前以 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新合同的签订;收购人和销售人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收购人和销售人可协商调整购销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收购人或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月收购量收购或销售生鲜乳的,当月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销售人出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3.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4.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收购人与销售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销售人为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应提交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销售人为大型养殖企业的,提交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见证人原则上应为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的奶业协会,当地没有奶业协会的,可为收购人、销售人共同认可的独立个人或组织。见证人不得因见证行为受益。

收购人: 销售人: 见证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