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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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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 篇1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精选4篇)

甲 方:_____________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账户:

乙 方:_____________ (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代理报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办理下述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合同号: 发票号:

运编号: 提单号: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理甲方办理约定货物的报关、报验;

(2)甲方其他的特别授权:

2、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3、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具体见报关单)。如委托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如不一致,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

6、甲方应在船抵港____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与单货一致:

(1)提单bill oflading或者其他运输单证other shippinc documents

(2)商业发票invoice

(3)装箱单packinc list

(4)进口贸易合同contract

(5)进口免税表/许可证/手册/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甲方应在船抵港后,乙方报关前及时提交提货单。

7、乙方应在船抵港___天向甲方报告到货信息,在海关开始接受报告后,乙方-俟接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关资料后,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

9、费用

(1)代报关费:

(2)代报验费:

10、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11、需要变更的事项,甲方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12、由于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申报不实、单证不全、迟延缴纳费用、货物属于违禁物品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由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仅对甲方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但甲方事先声明的除外。

14、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15、由于海关卫检、动植检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提货延误,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16、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根据该会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20、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代理报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办理下述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票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1)代理甲方办理约定货物的报关、报验;

(2)甲方其他的特别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3.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具体见报关单)。如委托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如不一致,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

6.甲方应在船抵港____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与单货一致:

(1)提单BILL OFLADING或者其他运输单证OTHER SHIPPINC DOCUMENTS

(2)商业发票INVOICE

(3)装箱单PACKINC LIST

(4)进口贸易合同CONTRACT

(5)进口免税表/许可证/手册/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甲方应在船抵港后,乙方报关前及时提交提货单。

7.乙方应在船抵港_______天向甲方报告到货信息,在海关开始接受报告后,乙方-俟接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关资料后,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

8.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账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上述款项延期送达,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上述费用,除非双方有书面的约定。

9.费用

(1)代报关费:__________________

(2)代报验费: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连同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汇至乙方账户,多退少补,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违约金、船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另行结算。

10.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11.需要变更的事项,甲方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12.由于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申报不实、单证不全、迟延缴纳费用、货物属于违禁物品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由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仅对甲方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但甲方事先声明的除外。

14.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15.由于海关卫检、动植检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提货延误,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16.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7.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一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__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20.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 篇3

进口货物提取代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海运进口货物的清关及运输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需在货物到达海港前(近洋船抵港2日内),向乙方提供进出口货物完整真实的相关文件(加盖公司印章)。

2.甲方应保证在接到乙方提供的关税,增值税税单正本或副本后,24小时内提供限额支票。

3.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进出口货物单拒或用以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限额支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滞报金,滞箱费,港口费,滞纳金,转栈费等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将负责甲方的换单,报关,纳税,海关验货,商检,卫检,动植检,陆运等所有清关及运输手续。

2.在单据齐全,税款及时到位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在货物到港后的5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3.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延迟提货,不追究乙方责任:

(1)海关对货物申报有异议,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乙方申报。

(2)海关在货物检验中提出问题,未及时解决。

(3)货物已通关放行,因甲方原因不能接受而延迟提货(甲方书面认可)。

4.乙方需将所有问题的文件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厂区或指定地点的其他地点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卸货。

6.乙方应保证货物在陆运途中的安全。如所运输的货物为有害化学品或危险品,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不因意外事故而对环境造成危害;如因运输原因对货物造成的损坏或因运输不当而产生的其他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7.乙方需在提货后7日内向甲方提供报关单原件并返还甲方提供的相关政府批文。

三、收费标准

1.集装箱货物收费标准:        br>

(1)20英尺集装箱,包干费_________元;40英尺集装箱,包干费_________元。(以上包干费包括:港杂费,商检费,动植物检,卫检费,回空费,陆运费,报关费,劳务费,通关费,普通换单费。以上包干费不包括:海运提单换单费,海关验货摆箱费,特殊货物熏蒸费,消毒费,洗箱费,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修箱费,转栈费,滞箱费,滞报金。)

2.拼箱货物收费标准:

(1)每票货物包干费_________元。(包括:报关费,劳务费,通道费,录入费,三检提货手续费,仓储费,陆运费)

(2)换单费实报实销。

四、结算方式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将本月帐目清单(如实报实销则提供发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帐目清单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据正式发票,发票开据后十日内付款。

五、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个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外贸进口的 货物在北部湾港口的火车整车发运代理等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其外贸进口的 货物在 港的火车整车发运代理服务。

1.2 本合同期限为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发运代理服务内容为:转堆监管、铁路发运代理等。

第二条 费用标准

2.1 发运代理服务费

乙方的发运代理服务费按照含税RMB 元/吨向甲方结算;

结算数量:火车整车出库以转堆过磅重量结算。

2.2 铁路运费

铁路运费及其运杂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向甲方进行结算。

第三条 结算方式

3.1费用支付方式

上述费用甲方根据其资金情况按照发运进度支付,如需乙方先行垫付的,乙方垫付资金额度根据不同时期及甲方货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每月核对运量进行结算。

3.2 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5个工作日内核对上月运量进行结算确认,支付相关费用。

3.3 票据流转

上述费用发运代理服务费 乙方开具税率6%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结算;铁路运费及其运杂费由乙方支付,乙方根据实际金额分别开具9%和6%增值税发票向甲方结算。

3.4 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机关定价部分费用,自国家政策调整之日起本

合同相关费用增减调整相应金额。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遵守所适用的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接受港口运营和铁路运输行业管理,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充分尊重乙方提供的代理第三方物流服务过程中的调度权,并保证甲方的知情权。

(2)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和结清业务费用。

(3)货物在港期间的商业保险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4) 甲方自行承担因供销关系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结算纠纷等法律风险。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遵守所适用的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接受铁路运输和港口运营行业管理,维护甲方权益。

(2)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变更货权,不得作出任何侵害货物权属的行为,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凭甲方的书面指令办理相关提货及发运手续。

(3) 全权负责处理提供的代理第三方(如有)物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 乙方在货物转堆及发运过程中加强监管及散落货物的回收,最大限度降低货损。若货损大于0.5%,乙方有义务对货损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并协助甲方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交涉协调。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与乙方免责事由

5.1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政策原因等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 若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另一方因该等未能或延迟履行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成本或损失,只要上述损害、增加的成本或损失是直接归因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

(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事件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5.2 乙方免责事由

(1) 在符合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条件下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1) 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氧化、变质及水分变化;

(1-2) 甲方或其工厂、发运代理人的过错导致货物灭失、短少、污染、被盗;

(1-3) 不同计量方式产生的磅差。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双方理解本合同(包括任何附件)所涵盖的商业关系的性质及具体事项构成保密和专有的信息。对任何该等信息的披露将可能对双方造成竞争性损害。因此,任何关于甲方和/或乙方的成本、程序、货物的数量、种类、运送目的地、客户等其它详情或乙方获得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活动的信息任何时候都应该作为保密信息,未经该另一方(视情况而定)事先明确表示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人透露,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所有由于其未能履行其在本条款下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成本和费用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6.2 本保密条款所设保密期限为本合同后两年,且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终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7.1 合同的变更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上述书面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矛盾的,以书面补充合同为准。

7.2 合同的终止

(1)非因法定事由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事由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2-1) 任何一方歇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2-2) 任何一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且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3) 任何一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4)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该合同一方应承担因未能履行该等义务而直接导致另一方所蒙受的损失。若因合同双方的过错造成未能履行该等义务,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按照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9.1 协商

因执行本合同/子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子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首先由合同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诉讼

若任何一方就本合同项下存在的争议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9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该等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0.1通知和送达地址

甲方指定联系人员: ,电话: ,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 。

乙方指定联系人员: ,电话: ,传真: ,邮箱: ,通讯地址: 。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通知和送达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11.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合同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税 号: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