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仓储合同大纲
北京市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仓储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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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物名称 │ 品种规格 │
性质
│ 数量 │
质量
│ 包装 │ 件数 │ 标记 │ 仓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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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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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
保险人名称:
。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与时间:
。
第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存货人违约责任:
。
保管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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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 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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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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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人(章):
住所:
│
保管人(章):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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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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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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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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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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