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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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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2017年案件调研报告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关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

××××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坚持以提高本行业竞争力和监管有效性为主线,以督导强化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控管理为重点,不断创新案件防控手段,大力强化案件防控职能建设,使案件防控工作逐步步入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了本行业零案率优异成绩。本文拟从××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近年的案件防控工作中,探索改进案件防控职能的有效途径,推进案件防控职能建设,促进案件防控工作上新台阶。

案件调研报告3篇

一、主要做法

(一)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市各级农村信用社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把案件防控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各级农村信用社成立了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案件防控办公室职责,落实了工作任务,并指定了承办部室;为了把案件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全市农村信用社层层签订了《案件防控责任书》。通过这些工作措施,有效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案件防控工作体系。同时结合上级监管要求,制定了《案防信息专项报送制度》、《案防协调联系制度》、《案件防控评价试行办法》等制度,深化了与各级农村信用社、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实现系统内案防资源互联、信息互享、执行互动,充分发挥领导管理机关的“牵引机”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市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五抓”(抓分类治理、抓高发部位、抓跟踪整改、抓内部控制、抓案件问责)、“五结合”(整治与教育相结合、案件查纠与防范相结合、制度完善与制度执行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控制与文化建设相结合)为工作方法,开展“两项检查”突出“八个领域”,全面实现“三个目标”(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赌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

(二)抓活动开展,积极开展“案防成效巩固年”。为巩固案防成效,确保实现“无新发大要案件”目标,案件防控工作已成为促进本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延续了案件防控的高压态势,继20*年成功开展“制度执行年”活动后,20*年又被确定为“案防成效巩固年”。××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认真按照监管部门下发的方案并结合本行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各项活动。主要开展了内控制度“大学习”,操作风险“大讨论”,三德“大教育”,典型案例“大警示”,科技信息系统风险、重点机构风险、重岗人员风险、金库管理和现金守押(包含现金押运外包给专业押运公司的)风险等四个大排查。

(三)抓协调联动,形成案防合力。××市各级农村信用社一是完善了案件防控会商机制,搭建好案件防控会商平台,实现案件防控办公室与各职能部室的有效沟通,形成案件防控的信息互通、举措互联。案件防控办公室除在现场检查中向农村信用社发出检查意见书外,还向对口部室发出了意见反馈书,力求形成监管督导合力。二是完善案件防控经验交流机制,按季(月)召开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及时进行风险警示。三是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保额系统安全评与检查工作。

(四)抓重点领域检查,明确风险管控。××市各级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部门采取随机随时检查的方式,会同安保、稽核(内审)部门,对金库值守、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内控关键领域进行调查,实地查看各营业网点案防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取得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态势得以持续优化。

(一)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高管案防意识进一步提高。通过外部监管部门对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巡查督导和内部案件防控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将发现问题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考核挂钩,各级管理人员案防意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得以持续改进就是有力的佐证。

(二)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通过对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反复检查,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梳理了业务流程,加强了易发风险业务的管控。

(三)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社除不断改进流程,修复风险漏洞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检力度,努力做到业务全覆盖,风险全覆盖。

(四)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全市农村信用社以开展“案件成效巩固年”为契机,强化职工行为排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构建“合规”文化,坚持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同时大力增强职工归属感,努力形成稳定的“大后方”。

三、存在的不足

案件防控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农村信用社持续改进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其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较为充分的发挥。但存在以下不足:

(一)稳定性不足。案件防控的人力资源体系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高效开展形成一定的制约。一是案件防控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监管规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的监管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不够。案件防控人员往往只能以会代学和从实际操作中学,业务技能不系统。三是对案件防控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管业务技能培训,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现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身兼多职,这种案件防控职能由部室兼业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开展不细以致深度不够。

(二)案件防控工作内容不系统。一是由于营业网点点多面宽与案件防控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难以解决,以致案件防控检查内容不全面,可能存在风险隐患遗漏的情况。二是时效性和有效性不相容,由于检查网点时间短,以致对检查内容的风险发现不足。三是案件防控检查内容与其他专项检查、稽核内审和安全检查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复。

(三)案件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案件防控独立性不充分,相关监管法规和行业规章没有明确对案件防控工作的独立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其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规支撑。二是案件防控职能与业务监管的某些职能形成了模糊交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成本,形成监管资源浪费。三是由于案件防控检查内容覆盖的全面性,案件防控机构有形成监管机构外的监管机构的趋势。

(四)案件防控效果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对案件防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力度不够,以致有些案件防控检查发现问题屡查屡犯。二是被检查机构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力度不够。

四、改进途径

(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正名分。一是应将案防办作为一重要的内部监管机构,有人有编制,杜绝“以工代工”现象。二是加强案件防控人员教育,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建立有效“谁检查,谁负责”的机制,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充分履行退出机制;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案件防控业务技能培训,不止只要学习监管法规,还要学习和了解新业务,掌握新技能,熟悉各项业务的风险要点和流程,努力确保案件防控检查的有效性。

(二)强化部门职能建设,明职责。一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和改进案件防控检查内容,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薄弱领域和风险隐患状况,选准检查重点机构、重点人员、重点环节、重点业务,持续开展易发风险检查;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案件防控职能,突出随机性;第三将纵深风险隐患排查职能分离,交予职能部室或稽核内审部门进行,将重点放在易发风险业务和环节,努力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二是加强案件防控独立性建设,相关内部规章应明确案件防控检查与相关检查的同等地位,重视案件防控部门的作用。三是加强案件防控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办公案件防控检查、考核、督办工作、工作人员问责、案件防控日报等规章制度,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三)强化考核机制建设,明效果。一是要加强自身案件防控工作考核,第一要强化案件防控人员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强化纪律性,提升案件防控人员战斗力;第二强化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其一要考核其案件防控工作的规范性,强调案件防控检查的程序性,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做到以己为范,其二要加大案件防控检查内容的考核,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做到全机构、全业务、全风险覆盖。二是强化案件防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考核,杜绝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切实扭转屡查屡犯的不利局面。三是要加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考核,重点放在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上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上,强化各级农村信用社和个职能部门要自查自纠,自我暴露和自我整改,要求各级农村信用社整改台账反映的风险隐患要有整改落实、责任人处理、后续审计整改措施,在对整改不力或出现新问题,加大对管理部门的考核力度,按照银监会“三挂钩”原则对高管问责,对整改不力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从严问责。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2017年案件调研报告(2) | 返回目录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有的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都必须的起码要求,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程序至少有三个意义:(1)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树立公仆形象;(2)表明合法的处罚主体或资格;(3)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4、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案件还存在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予以当场收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主要是:(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部分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

个别案件的违法事实中缺少违法时间及涉案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要素;有的执法人员重视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而忽略了对原始书证、物证的收集与固定;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不清,反映当事人情况的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没有被收集进入证据;收集的证据和违法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

(四)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从当前的行政处罚案件来看,事实、证据、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是个别性的,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文书制作方面,也是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中对被处罚单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括号中的内容不根据情况作出取舍,需要划掉的没有划掉。

2、案卷中没有假劣药品的销毁记录,无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等。

3、文书时间填写不准确,如举报时间为下午4:00,记录记载4:00,准确记录应为16:00或者下午4点,虽然并不会因此造成案件败诉,但我局就曾遇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此提出疑问,何不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个别案件笔录当事人未签署对笔录的真实性意见。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保存物品只填写“药品”,没有写明药品名称。笔录“监督检查类别”填写不准确,如日常监管、药品等等。

6、个别案件文书书写时把定性为“劣药”与“按劣药论处”相混淆。

二、降低执法风险的思考

作为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想降低执法风险或者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争取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对此,我们应该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一、证据确凿,收集完整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性情况的一切事实。其种类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人证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记录,现场笔录。确凿的证据既是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证,又是降低行政机关执法风险的关键要素。证据不确凿,行政处罚必定就有风险。证据一般分为:①常规类,如现场检查笔录等;②核心类,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渠道”资质证明,如假劣药品的检验报告等;③佐证类,如证人证言、发票台帐等。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明力。第一,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证,不能以网站、报刊文章和非法定数据作为依据或证据。二是要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资料既要注重法定时限,又要注重内部事前审批及时限。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再行取证和补充证据。三是要注重资料收集的合法性。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书证(发票、台帐等)要当事人签、盖章、指印及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两名执法人员签等。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一是证据之间必须具备关联性,组合在一起时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起逻辑推理,特别是证言中不能出现彼此矛盾的或者不同的结论。三是证据要符合客观实际,要在众多证据中筛选提炼出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不要以为证据越多越好。第三,证据的证明力。一是必须有满足处罚定性的核心证明,如处罚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必经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还是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要围绕违法案件过程的事实搜集富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照样无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减少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所谓“程序”,简言之即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作为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时刻牢记和自觉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程序的要求。具体讲:第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确适用和严格区别,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适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两个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滥用。第二,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是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严格按听证程序各项规定要求办理。第三,内部审批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无论是领导,还是执法人员,都要注意各执法文书的审批和签名,不可掉以轻心和出现失误。

三、适用法律,准确规范

证据确凿和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准确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是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第一,要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做到定性准确无误。一是要在违法行为中取其重、做到准;二是案件定性用语要规范,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条目的对应用语”。第二,引起法律条文要写全称,不能简写、缩写,也不能擅自造词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能写成“药品法”等,这样是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官司”的。第三,引用法律条款要具体,能到项、目的决不能只到条、款。第四,应用条款要全面,如某药品是被污染的,应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外,还要引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才能按假药论处。

四、把握尺度,加强审核

“尺度”是通过法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体现的。在处罚违法案件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更要高度重视和注意掌握好这一重要动态因素,他与前面三个要素构成一个既严密又辨证的统一体,稍有疏忽和失误,一则关系到我们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则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三则为司法机关提供变更判决或判定败诉授之以柄。为此,一方面,一是要拟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则以及免予处罚规则。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标准统一、不分亲疏。三是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标准上一定要坚持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终抓住和坚持审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和推行案件复核和审核程序,由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将评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五、文书规范,用词严谨

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是降低执法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任何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都会在执法文书中得到反映。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是保证依法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的重要举措。一是事实描述要清楚、准确。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数量、金额、违法药械批号、产地等等都要准确的描述。二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在文书上一定要记载清楚,必要时可当场向当事人宣读。三是笔录中执法人员签名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名,不能由一名执法人员代签。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食品药监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执法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降低行政执法风险问题,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高效、权威。

关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2017年案件调研报告(3) | 返回目录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政策性强,影响大。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增幅较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交纳问题容易发生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企业破产引发的此类案件占总数42%。这类案件多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

(一)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

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除了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而一些企业囿于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二)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范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诉辩不对应、缺乏内在逻辑关系等现象。法官应善于删繁就简,分类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关键,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关键点举证、质证、辩论。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确定以下争点: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归属;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决定的程序和辞、离的缘由;

3.因工资、保险、福利、统筹等发生的争议,焦点是标准的确定和国家劳动政策的适用;

4.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资双方的从属性、依附性和时间性等等。如在审理某信用社诉苗某劳动争议一案中,仅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有九项,包括确认解除合同决定无效,安排工作岗位,补发工资、资金,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金,补调工资级别,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等,而且涉及送达的方式和效力认定、仲裁裁决的时效争执。但经仔细研究发现,该案争执焦点一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二是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明确了纠纷的关键点,就能恰当调整审理思路,提高阅卷、庭审、评议的效率,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掌握平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劳动争议产生于企业内部,企业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职工,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认为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们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官应保持理性,抛弃情绪化的影响,依利益平衡理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应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具体地讲,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按照劳动争议的类型、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当事人占有证据的情况、收集证据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开除、辞退、除名职工等发生的争议,应由企业方负举证责任,提供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文本及送达回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辞职、离职理由的正当性;因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工资册或待遇发放记录、规费缴纳台账、调档晋档文件等材料。鉴于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时,达到一般证明标准即可,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达到充足的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实际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个体与组织严密的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理论,单方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采送达生效主义,不送达或者不按规定送达均对他方无拘束力。

(四)注重调解,及时化解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而且多为群体性纠纷,如企业改制、结构性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从审判实践看,多数劳动争议案件被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单纯判决结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从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一旦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判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促进人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